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和黨中央對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是國家衞生健康委員會管理的國家局,為副部級。
第三條 本規定確定的主要職責、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等,是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機構職責權限、人員配備和工作運行的基本依據。
第四條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黨對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傳染病預防控制及公共衞生監督的法律法規草案、政策、規劃、標準,負責疾病預防控制網絡和工作體系建設。
(二)領導地方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業務工作,制定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辦法並組織實施。審核省級疾病預防控制局的監測預警等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指導開展監測預警、免疫規劃和隔離防控等相關工作,建立上下聯動的分工協作機制。
(三)制定並組織落實國家免疫規劃以及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衞生問題的干預措施,負責預防接種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制定檢疫、監測傳染病目錄,提出法定傳染病病種調整建議。
(四)統籌規劃並監督管理傳染病醫療機構及其他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指導建立疾病預防控制監督員制度,制定疾病預防控制系統隊伍建設的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
(五)規劃指導傳染病疫情監測預警體系建設,組織開展疫情監測、風險評估工作併發布疫情信息,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的疫情信息通報和共享機制。
(六)負責傳染病疫情應對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檢驗檢測、應急處置等工作,擬訂應急預案並組織開展演練,指導疾病預防控制系統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負責應急隊伍、志願者隊伍建設,提出傳染病疫情應對應急物資需求及分配意見。
(七)協同指導疾病預防控制科研體系建設,擬訂疾病預防控制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開展疾病預防控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制定相關國際標準、規範、指南。
(八)負責傳染病防治、環境衞生、學校衞生、公共場所衞生、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和職業衞生、放射衞生監督工作,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健全衞生健康綜合監督體系。
(九)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職能轉變。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應當強化對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業務領導和工作協同,建立健全疾病預防控制工作體系和網絡,為維護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堅持將預防關口前移,健全多渠道監測預警機制,建立智慧化預警多點觸發機制,推動公共衞生服務與醫療服務高效協同、無縫銜接,完善公共衞生重大風險評估、研判、決策機制,提高評估監測敏感性和準確性。優化資源配置,完善運行機制,堅持依法防控,落實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要求,推動構建常態化管理和應急管理動態銜接的基層治理機制,強化科研支撐體系,健全決策諮詢體系,實現動態防控、科學防控、精準防控。
第五條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與海關總署的有關職責分工:會同海關總署編制國境衞生檢疫監測傳染病目錄;與海關總署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合作機制,傳染病疫情通報交流機制,口岸輸入性疫情通報、移交轉運和協作處理機制。
第六條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根據本規定第四條所明確的主要職責,編制權責清單,逐項明確權責名稱、權責類型、設定依據、履責方式、追責情形等。在此基礎上,制定辦事指南、運行流程圖等,優化行政程序,規範權力運行。
第七條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設下列內設機構(副司局級):
(一)綜合司。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擬訂對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業務工作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傳染病疫情信息發佈工作,承擔科學普及、新聞宣傳、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等工作。
(二)規劃財務與法規司。組織擬訂疾病預防控制中長期規劃,承擔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及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組織起草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和標準,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普法等工作。
(三)監測預警司。規劃指導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和完善傳染病疫情網絡直報系統,建立疫情信息通報和共享機制,指導醫療機構等落實傳染病疫情信息報告責任。組織開展傳染病疫情監測、風險評估,提出預警決策和啓動應急響應建議。審核省級疾病預防控制局監測預警規劃計劃並指導開展相關工作。
(四)應急處置司。承擔傳染病疫情應急相關工作,組織編制預案並開展演練,承擔應急體系、能力及隊伍建設工作,提出相關應急物資儲備品種、數量等建議,以及應急狀態下物資需求和分配意見。審核省級疾病預防控制局應急預案並指導開展相關工作。
(五)傳染病防控司。擬訂檢疫、監測傳染病目錄,提出法定傳染病病種調整建議。擬訂傳染病相關公共衞生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傳染病防控效果評估。管理傳染病醫療機構,指導醫療機構開展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六)衞生與免疫規劃司。擬訂國家免疫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預防接種服務體系及其信息系統建設工作,組織疫苗針對傳染病防控的免疫效果評估。指導開展寄生蟲病與地方病防控工作。擬訂環境衞生、學校衞生、公共場所衞生、飲用水衞生管理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意外傷害相關預防措施。
(七)綜合監督一司。承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監督工作,組織對醫療機構開展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督導、檢查和考核,依法組織查處傳染病防治重大違法行為,指導建立疾病預防控制監督員制度。
(八)綜合監督二司。承擔公共衞生監督工作,組織指導地方開展職業衞生、放射衞生、環境衞生、學校衞生、公共場所衞生、飲用水衞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組織查處公共衞生重大違法行為,完善衞生健康綜合監督體系。
(九)科技教育與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承擔疾病預防控制科研體系建設工作,擬訂疾病預防控制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公共衞生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協同指導職責範圍內的公共衞生教育。開展疾病預防控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對外宣傳、援外工作,組織傳染病跨境聯防聯控工作,參與制定相關國際標準、規範、指南。開展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外事管理工作。
(十)機關黨委(人事司)。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紀檢工作,領導機關羣團組織的工作,承擔內部巡視工作。擬訂疾病預防控制系統幹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的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離退休幹部工作。機關黨委設立機關紀委,承擔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紀檢、黨風廉政建設有關工作。
第八條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機關行政編制17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3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領導職數1名)。
第九條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十條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根據機構編制管理權限,由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黨組決定、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的機構編制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
(原題為《重磅!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三定”方案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