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保函的商業承兑匯票,就一定可靠嗎?早知早受益,直貼與轉貼現利差越來越小,雖説商票近來呈爆發式增長,高收益對應高風險,信譽度畢竟不能與銀行承兑匯票相提並論。
經常看到票據羣裏發的廣告:“XX集團公司 總額XX億,可帶銀行授信、跟單保函,尋靠譜資方…”。利益相關方為增加其信用度和流通性,慣常的做法是為大額的商業承兑匯票附跟單保函,引入金融機構、知名國企等非常有實力的主體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遺憾的是,“聰明人”太多了,保函欺詐手段花樣翻新,連一些久經沙場專門從事商票貼現和做過橋業務的金融機構也屢屢上當受騙。2016年3月份,美的集團48小時被騙了10個億,被為其量身定製的假行長、假保函、內部人員欺上瞞下、核查信息不仔細導致該鉅額案件。透過此案例請票友警惕以下幾種常見陷阱。
蘿蔔假保函
隨着金融機構風險控制意識的增強,沒有哪一家金融機構會隨隨便便出具保函,因為出具保函意味着銀行為自己加設了債務清償義務,其內控程序是非常嚴格的。國企、央企也一樣,政府對國有資產的監管日益嚴格,對國企領導人考核、問責的力度一年比一年大,國企體系內的企業互保都需向上級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報告,為其它不同所有制主體企業開具保函更是屬於重大報批事項,得到批准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在工程、招投標、PPP項目等領域應用廣泛的銀行保函,都是開給有授信額度的企業,而且要通過銀行嚴格的資信審查,在交納保證金、手續費後才會開具。
其實要了解公司的實力,有幾條簡便易行的渠道,去國税查查它的增值税票流轉,該公司業務量有多大、做什麼業務、和誰在做業務瞬間一目瞭然;去海關查詢它的報關記錄、關税繳納情況。“金税三期”已經上線一年了,全國實現了國税、地税信息的互聯互通,通過增值税票流轉記錄,基本能一眼看穿任何一家企業。
假章、假保函前幾年在票據市場上曾一度氾濫,其實一個電話,一份快遞的書面函詢即可問個水落石出,但遺憾的是,總有盲目樂觀者上當受騙。
裏應外合私出保函
此類保函公司可能都不知情,某些內部工作人員,機構或者出票企業裏外勾連,利用金融機構或企業在印章、公文管理、行政管理上的漏洞,欺上瞞下私自出具的。章是真章,比較隱蔽,不代表單位真實意願。
在美的案件中,為了取得利益相關人的絕對信賴,邀請其到重慶銀行貴陽分行辦公室,事先經過巧妙安排,借用行長辦公室,開始了雙簧表演,當着利益相關人的面出具保函並蓋章。
眼見並不為實的事情太多了,要落實一個行為是否代表該單位的真實意思表示,最起碼應該在辦公場所和該單位三個以上的職能部門分別溝通和落實,否則你所看到的可能就是騙子為你量身打造的“私人定製”狗血劇,一切都是特意隔離和營造出來的假象。
建議利益相關人要處處留心並積極取證,如能有事件全過程的視頻材料及證人,章確實是該單位的公章的情況下,對方的此行為很可能在法律上被認定為表見代理,無論該單位是否知情同意,都是要承擔擔保責任的。
總結
《票據法》第46條、47條規定了保證的必要記載事項,第48條規定了保證禁止記載事項。票據上的保證要通過簽章的方式記載於票據或粘單之上,且不能附有任何條件。
商業承兑匯票的跟單保函顯然不具備票據法上的保證所要求的形式要件,其實質屬於民法上的擔保行為。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1日發佈實施的《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32號)第六十二條: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於票據保證,人民法院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文章來源:天下通商貿-讓電票學習更簡單,做電票知識普及的領航者,關注“讓電票學習更簡單”抖音號,免費獲取全套電票視頻操作教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