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翰林因分裂國家等罪 被判囚3年7個月

中新社香港11月23日電 “港獨”組織“學生動源”前召集人鍾翰林被控分裂國家罪和“洗黑錢”罪,案件23日在香港區域法院宣判,鍾翰林被判監禁3年7個月。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表示,法庭認為被告是分裂國家罪的積極參與者。至於“洗黑錢”罪,法官強調這是犯罪得益合法化,是非常嚴重的罪行。

鍾翰林因分裂國家罪被判監禁40個月,因“洗黑錢”罪被判監禁18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合共判監禁43個月。

鍾翰林被控在2020年7月至10月干犯一項分裂國家罪,以及被控在2018年1月至2020年10月干犯一項“洗黑錢”罪。法官表示,被告無實際計劃分裂國家,但目的卻非常明顯。被告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還以身試法,在社交媒體招募義工及籌款,是積極組織、策劃及實施分裂國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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