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3月19日電 記者19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為貫徹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錢”行為構成洗錢罪的規定,最高檢正在會同最高法研究修改洗錢罪司法解釋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解釋,對長期存在的法律適用難點和爭議點予以明確,對不適應執法司法實際情況的部分規定進行調整。
最高檢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表示,“自洗錢”入罪是刑法對洗錢犯罪作出的重大調整,檢察機關將遵循加大對洗錢犯罪懲治力度的立法原意,理解好、執行好刑法新規定。各級檢察機關在辦理各類洗錢案件,以及辦理上游犯罪案件同步審查是否涉嫌洗錢犯罪的工作程序中,要強化打擊“自洗錢”犯罪意識,認真審查上游犯罪分子是否有“自洗錢”行為,發現遺漏認定洗錢罪的,應當要求相關部門移送起訴或者自行偵查;對於證據確實、充分的,可直接以洗錢罪起訴。
近年來,檢察機關不斷加大洗錢犯罪懲治力度。2020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洗錢犯罪221人,提起公訴707人,較2019年分別上升106.5%和368.2%。最高檢還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加強對辦理洗錢犯罪案件法律適用等方面問題的調研,研究作出指導意見,統一執法司法標準,切實提高辦案質效。
鄭新儉表示,檢察機關將持續加大追訴洗錢犯罪力度,加強與人民銀行、監委、法院、公安等執法司法部門的協作配合,努力從全方位多層次發揮檢察機關反洗錢工作職能。
來源:福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