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廣東惠州陳先生7個月未能證明“我爸是我爸”的魔幻故事,在網上引發極大關注。
11月3日,國務院第七次大督查第十一督查組發佈通報,認定惠州市惠陽區公證機構存在不擔當不作為、為民服務意識不強、漠視羣眾利益等問題。並且認為問題並非偶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根源在於基層政府相關部門為民服務意識不強,對“放管服”改革的精神理解不深不透,在實際工作中沒有將人民羣眾利益放在首位。
回顧此事的過程,國務院督查組的分析切中肯綮。因為相關部門並非刻意針對陳先生,而是有其所謂的政策依據,站在這些部門的立場,都是“照章辦事”,只是結果就是老百姓的正當訴求被“踢皮球”。這種每個部門好像“都有道理”,最終把老百姓扔在夾縫裏的情況,才是最需要警惕的“普遍性”。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狀況?不妨具體看看幾個涉事部門的説法。陳先生要取父親生前存在郵政儲蓄銀行的7萬餘元存款,銀行需要公證機構出具繼承權證明書;公證機構則要派出所出具親屬關係證明;派出所稱這屬於公安部確定的不再出具的18種證明之一;隨後公證機構又提出可以讓居委會開具親屬關係證明,但居委會提出依據民政部有關規定,也不予開具。
梳理這個過程不難發現,如果公證機關以本能證明父子關係的户口本為依據就可以,那就不會發生後面這一連串的麻煩。這一矛盾集中體現出來的問題是,如果不同的職能部門在“放管服”改革中不同步,那就可能製造新的麻煩。不妨設想,如果派出所不是有了新規,而是還可以像過去一樣開親屬關係證明,那這次的循環證明,可能也不會出現。當然,這不是要批評派出所的“進步”,而是要督促這些“落後”的部門跟上腳步。
如督查組所言,政府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作,打破部門間的“信息孤島”。這些奇葩證明事件,羣眾的怒火很自然地會對準基層辦事部門,但是公允地説,基層部門的辦事邏輯就是“照章辦事”,很難苛求某個地方某個辦事員具備很強的靈活性、變通性,因為如果某個系統的流程和要求不改變,具體人員的“通融”可能要付出非常大的代價,這對於個體來説也不公平。就拿這個被批評的公證機構來説,如果他們的存檔等要求必須有親屬證明,辦事人員拿着户口本就辦事,很可能被內部處分。這對於辦事人員來説,也顯得有些不近人情。
所以,重要的是中央“放管服”改革的精神,能更有力、更全面地覆蓋所有的職能部門。各部門都能自覺對標,從上至下地推動業務標準的轉變,這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奇葩證明頻出的土壤,更好地保障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