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防疫」不督促乘電梯人員戴口罩造成病毒傳播風險對有關公司立案查處

由 合永順 發佈於 綜合

面對形勢嚴峻的疫情,接診患者不查核酸證明?立案。不督促乘電梯人員戴口罩,進而造成病毒傳播風險?立案……昨日,記者從四川省疾控中心獲悉,該中心為大家收集整理了來自全國各地的違法違規案例,以案説法,讓大家早知曉、早注意,避開這些防疫“雷區”。

案例一近日,福田區在檢查中發現49歲新冠確診病例曾某前往榮超商務中心B座上班時,多次未佩戴口罩乘坐電梯。該大廈管理單位榮超物業管理公司未履行疫情防控主體管理責任,對曾某的行為未予以勸阻糾正,導致多位同梯人員面臨病毒感染風險。目前,福田區已按照相關防疫規定對榮超物業管理公司立案查處,對涉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曾某進行調查。

案例二2021年9月25日,福建省廈門市公安局同安分局祥平派出所在轄區排查未進行新冠病毒核酸檢測人員時,查獲一名連續多次無故不參加核酸檢測的違法人員。

經查,2021年9月13日至25日,居住在同安區西湖塘裏某集體宿舍的蔣某(男,33歲,四川綿陽人)無視房東等人的敦促,連續多次無故拒不執行廈門市同安區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關於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的相關通告,未進行核酸檢測。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蔣某已構成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的違法行為,同安警方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六日的處罰。

納入核酸檢測範圍的人羣,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涉嫌違反《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將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王靜宇)

【來源:成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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