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日前美國明尼蘇達州警察槍殺黑人男子再次在全美引發軒然大波。涉事女警據稱在執法過程中本來想用電擊槍,卻錯誤地用手槍將嫌犯擊斃。請問美國警方電擊槍的使用規範是什麼?
山東讀者 劉姍姍
明尼蘇達州女警所説的電擊槍實為“脈衝警配激發器”,由美國泰瑟國際公司生產,因此也叫泰瑟槍(是導電武器的俗稱)。目前,世界很多國家的安保部隊和警隊都選擇電擊槍作為制式槍械使用,因此具有極高的知名度。
泰瑟槍雖名為槍,但其實並沒有子彈,它是靠發射帶電“飛鏢”來制服目標的。它的外形與普通手槍十分相似,裏面有一個充滿氮氣的氣壓彈夾。扣動扳機後,會發射出兩個回鈎電極,它們就像兩個小飛鏢,前面有倒鈎,後面連着細絕緣銅線。命中目標後,倒鈎可以鈎住犯罪嫌疑人的衣服,槍膛中的電池則通過絕緣銅線釋放高壓電,令罪犯渾身肌肉痙攣,縮成一團、無力反抗。
泰瑟槍在美國執法機構中被廣泛使用,其2400個執法機構都備有泰瑟槍。在對嫌犯使用電擊槍之前,執法人員要先喊“泰瑟、泰瑟、泰瑟”。這是執法人員使用泰瑟槍的常規操作。
泰瑟槍是一種非致命性武器,主要是為了降低在一些非必要情況下使用普通槍支可能造成的誤傷,但這需要滿足一些條件:嫌犯使用暴力或肢體反抗,或者嫌犯通過語言或動作,表明將要使用暴力或者肢體反抗,或有可能對警員或他人造成威脅。當然,前提是嫌犯不持有致命武器。此外,只有當嫌犯在操作者能夠接近的距離以及泰瑟槍的射程範圍內,才能使用。
泰瑟槍和真槍有明顯不同,泰瑟槍通常更輕,握感和手感也不同。泰瑟槍的槍套有明顯的亮黃色。因此,明尼蘇達州女警稱誤將手槍當成了泰瑟槍的説法並不令抗議者信服。(劉淼)
原標題:答讀者問:美國警察在什麼情況使用泰瑟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