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心遊玩竟受傷 “典”到公堂解糾紛

原標題:開心遊玩竟受傷 “典”到公堂解糾紛

開心遊玩竟受傷 “典”到公堂解糾紛

圖為順義區法院法官正在開庭審理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導讀

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多種多樣的娛樂休閒活動項目豐富了羣眾的消費選擇。與此同時,此類活動引發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糾紛也逐漸增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對於此類侵權的規定如何適用?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結合已審結的此類型案例,進行釋法説理,旨在提示從事公共場所、經營場所活動的特殊主體要履行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消費者也應提高安全防範意識,為休閒時光增添滿滿的安全感、幸福感。

公園試營業免費玩攀巖 遊客摔傷誰擔責

“公園試營業,攀巖免費玩啦!”聽到這樣的廣告宣傳,你會動心嗎?如果進入現場後看到攀巖現場設備簡陋,你還敢玩嗎?本案中的當事人小張不僅對廣告宣傳“心動”,還實際採取了行動。不料,他在攀巖過程中摔傷骨折……

某公司經營的體育文化公園開始試營業,小張參加了公園內的免費攀巖活動,在從頂部下降時摔傷。隨後小張被送往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多處骨折。經鑑定,小張構成八級傷殘。小張將該公司起訴至法院,其認為是由於保護繩太長才導致在下降過程中從半空直接掉到地上摔傷。

被告公司則辯稱,當前公園正處於試營業階段,設備還在調試,旁邊標有禁止攀爬的提示,沒有人員看守,沒想到小張會擅自攀爬,故拒絕賠付。

法院審理後認為,在雙方陳述中,被告公司對涉訴場地經營情況的陳述存在矛盾之處,於常理不符。小張提交視頻證據顯示,事發當時有教練員為攀巖遊客穿戴保護裝置,並且小張在遊玩過程中雖然無須購票,但微信轉賬記錄顯示,在被告公司要求之下,小張購買了防滑襪。本案中被告公司作為涉案體育文化公園的經營者和管理人,在試營業階段也有提供相應安全保護措施、對場地內的遊客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被告公司在庭審中也認可事發時設備的保護繩還沒有緩降功能,且在設備周邊並無相關安全提示。因此,法院認定被告公司在小張攀巖過程中所提供的安全保護措施並不足以保障遊客的人身安全,應當對小張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小張在明知被告公司所提供的安全保護措施不能充分保障自身安全的情況下,依然參與此活動,對自身遭受的人身損害也存在一定的過失。因此,就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酌情確定由被告公司對小張遭受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法官講法典

娛樂場所在試營業期間,經營者同樣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應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本案中小張的受傷不僅來自於該公園的經營者未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小張本人也存在一定過失。遊玩者自願參加對抗性較強或危險性較強的文體活動,由此產生的正常風險應當由參加者自己承擔,這就是“自甘風險”的原則。

對於參加此類活動的消費者,首先要對活動的特點、風險有充足的瞭解,同時結合當時自身身體狀況,最終決定是否參加。作為此類活動的組織者,也應充分提醒參與人活動風險,做好安全保障義務,對於不規範、不恰當的行為,及時制止,防止造成人身損害。

老人泡温泉摔跤致骨折 延時就診引爭議

每到寒冷的冬季,都有哪些適宜的休閒娛樂項目呢?除了滑雪,泡温泉應當是不二的選擇。在一個熱氣環繞的泉池中,靜靜地望着天空,是何等的舒適愜意。然而,如果有人從池中出來時不慎滑倒受傷,温泉場所經營者需要負責嗎?

2021年冬天一個週末的早上,老李一家人到某酒店內泡温泉。從温泉池子出來時,因地面積水,老李重重地摔了一跤。當時老李試了試還能走,出於不想麻煩子女的心理就誰也沒説,一家人於當日11時離開了酒店。回到家後,因疼痛難忍,老李於下午1時左右趕到醫院急診外科就診,被診斷為多處骨折。經鑑定,老李傷情構成十級傷殘。此時,老李家人才開始和酒店的工作人員進行溝通。

在向酒店索賠無果後,老李將酒店告上了法院。然而,酒店並不認可老李是在酒店摔傷的,認為老李可能是來泡温泉之前就摔傷了,由於温泉水温較高,刺激了血液循環,可能才加劇了老李的疼痛。況且,如果真的是在酒店發生的事情,按理説老李應該馬上通知酒店,故酒店不認可原告老李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從老李離開温泉酒店的時間、到醫院就診的時間、其家屬與酒店人員交涉的時間,以及雙方溝通記錄等證據來看,老李主張其在温泉酒店消費時受傷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對此予以確認。酒店關於老李來消費之前就已經受傷的主張,依據不足,且不符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酒店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了老李受傷,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老李自身也未盡到謹慎義務,具有一定過錯。老李在此事件發生後處置不當,尤其是事件發生第一時間未通知酒店工作人員,事後也沒有進行報警處理。最終,法院認定雙方各自承擔50%的責任,判決温泉酒店賠償老李因此事造成的損失10萬餘元。

■法官講法典

泡温泉這一類休閒娛樂活動,雖然不屬於劇烈運動、刺激項目,但也應關注潛在風險,如老人孩童的身體狀況、場所的安全情況等。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的老李滑倒受傷後,出於怕麻煩兒女、怕家人擔心、認為傷情不重等原因,未及時與酒店溝通,而事後疼痛難忍才去就醫,之後再向酒店索賠,造成了舉證困難,不利於還原受傷過程,最終影響到責任的劃分。因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遊玩過程中一旦出現受傷情形,應第一時間就醫,同時還要與經營場所就受傷情況進行協商溝通,必要時可以報警處理,注意保存受傷部位、事故發生地點的照片、視頻等證據。

KTV大堂積水未警示 致人摔傷負全責

開開心心去K歌,誰知滑倒摔骨折!KTV是人們放鬆身心的場所,但是如果消費者在KTV不慎摔倒,誰來承擔責任?

某日晚11時左右,小劉在某KTV消費完畢準備回家,從大堂內通過時,因地面有積水,小劉摔倒受傷。當天小劉在KTV員工陪同下到醫院就診,診斷為右橈骨小頭骨折。小劉認為,KTV的大堂內地面有積水,未及時進行清掃,且未貼有任何安全提示標識,KTV公司應對自己的受傷承擔全部責任。

KTV公司則認為,事出偶然,小劉作為成年人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也要承擔一定責任,不認可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KTV屬於經營娛樂場所,有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的責任。因地面積水濕滑,未及時清理,也未在該處設立明顯警示標誌,致使在此消費的小劉經過時摔倒致傷,被告公司對此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被告公司未能證明小劉本身也存在過錯,故不能減輕其責任,該KTV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公司賠償原告小劉合理損失2萬餘元。

■法官講法典

娛樂場所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具體內容應結合經營內容、休閒娛樂項目的危險程度等實際情況進行具體考量。諸如購物中心、商場、電影院、KTV等公共場所,多出現因物品堆放、地面濕滑、電梯運營、人流擁擠等因素造成顧客受傷的情況。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在類似糾紛案件中,由於經營者大多存在未按規定擺放警示牌等不規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概率較大。因此,娛樂場所的管理者應該盡到合理、審慎、全面的安全保障義務,加強日常巡查力度,及時清除場地危險障礙或設置安全警示標誌,更好地守護羣眾遊玩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榮幸 安楊)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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