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台關於明確煤炭領域經營者哄抬價格行為的公告(2022年第4號),提出了哄抬煤炭價格的具體行為表現。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5號),經營者存在哄抬價格行為的,有關部門可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發展改革部門將持續密切關注煤炭市場和價格情況,發現煤炭價格超出合理區間且經提醒約談拒不改正的,將作為涉嫌哄抬價格線索移交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社會各方面發現煤炭經營者存在涉嫌哄抬價格行為的,可向有關監管部門舉報。
(央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