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制定發佈《事業單位成本核算具體指引——公立醫院》。《指引》重點規範了醫療活動相關的若干成本核算對象,包括科室(含診次、牀日)、醫療服務項目、病種、疾病診斷相關分組(DRG)成本等。
《指引》強調,醫院應將業務活動中的醫療活動作為基本的成本核算對象,具備條件的醫院可以核算教學、科研、預防活動等非醫療活動的成本。醫療活動成本以成本核算對象為標準劃分為4類:科室成本,以各科室為成本核算對象,並進一步計算科室門急診成本、住院成本的單位成本,即診次成本、牀日成本;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按照各省級醫療服務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不包括藥品和可以單獨收費的衞生材料)劃分,以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為成本核算對象,並進一步計算其單位成本,即醫療服務項目成本;病種成本,以各病種為成本核算對象;DRG成本,以各DRG組為成本核算對象。
《指引》指出,當成本核算對象為醫療活動時,其成本範圍即醫療全成本,包括業務活動成本中與開展醫療活動相關的全部耗費。醫院成本範圍可以根據成本信息需求進行調整。例如,為滿足醫療服務價格監管、制定醫保支付標準等需求,應在醫療全成本基礎上,按規定調減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費用、有財政資金補償的費用等。財政資金補償的費用一般包括“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會計科目下通過“財政基本撥款經費”、“財政項目撥款經費”進行明細核算的費用。
《指引》明確,醫院應將業務活動費用在醫療活動和非醫療活動之間進行劃分。例如,通過“科教經費”進行明細核算的費用應當計入教學、科研活動成本。難以確定所屬活動類型的業務活動費用應當計入醫療活動。在核算病種、DRG成本的步驟中,將業務部門歸集的費用分配至各患者,應根據醫院實際核算條件選擇適宜的分配方法。
文:健康報首席記者 姚常房
編輯:管仲瑤
審核:徐秉楠 閆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