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消弭“性別歧視”僅靠“修法”還不夠

由 烏雅竹雨 發佈於 綜合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12月20日至24日在北京召開。會議首次審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其中,此次修法明確列舉了性別歧視的主要情形,便於實踐中識別和處罰。修訂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限定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以及意願;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將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為。(12月22日《新京報》)

一直以來,許多用人單位,包括少數機關單位,在人員招聘環節當中,往往存有一定的就業性別歧視現象,比如:限定男性、男性優先等。一些用人單位甚至採取限制生育、或縮短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強制”措施,給女性求職者增設“門檻”。如果女性應聘者不能同意這些附加的限制條件,那求職的成功率就幾乎為零。可以説,很多女性求職者被性別歧視擋在了招聘的大門之外。

其實,早在2019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委聯合下發《通知》,明確要求各類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擬定招聘計劃、發佈招聘信息、招用人員過程中,不得限定性別或性別優先,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婦女,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此次,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首次審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其中明確“就業性別歧視的主要情形,完善消除就業性別歧視的機制”,這既給廣大女性求職者吃下了一顆“定心丸”,又給那些存有女性就業性別歧視的招聘單位劃了一條“紅線”。

但筆者以為,消弭“性別歧視”僅靠“通知”或“修法”還遠遠不夠,還需多方發力,通過制定一系列的保護機制和有效的監管來保障。首先,要建立聯合約談機制。要對涉嫌就業性別歧視的用人單位開展聯合約談,對拒不接受約談或約談後拒不改正的,依法查處,並通過媒體向社會曝光。其次,要健全司法救濟機制。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婦女就業性別歧視相關起訴,設置平等就業權糾紛案由,司法部門要積極為符合條件的婦女提供司法救濟和法律援助。其三,要強化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對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佈含有性別歧視內容招聘信息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給予責令改正、罰款、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處罰,並將有關情況納入人力資源市場誠信記錄,依法實施失信懲戒。其四,要加強監察執法。要依法懲處侵害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特殊勞動保護權益行為。對婦女與用人單位間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申請仲裁的,要依法及時快速處理。

筆者相信,只要多方發力,通過保護機制和有效的監管,消除性別歧視和偏見,在全社會形成尊重愛護女性的良好氛圍,為女性就業創造良好環境和條件,保障女性就業權益,那麼,消弭“性別歧視”才能成為一種現實。(葉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