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原副書記的兒子辦婚宴,黑老大為他免單

  曾任內蒙古民族大學黨委副書記的肖劍平受賄細節獲官方披露。澎湃新聞注意到,中國裁判文書網7月16日發佈的《肖劍平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肖劍平20多年間收受他人財物共計約275萬元,其中包括當地“黑老大”易連峯免去肖劍平兒子的婚宴費用、學校教職工為職務調整向肖劍平送錢財等。

  另據中國法院網消息,6月28日,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易連峯等5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公開開庭宣判,主犯易連峯獲刑22年。

  在此前的6月23日,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就肖劍平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肖劍平犯受賄罪、私藏彈藥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與當地“黑老大”來往密切

  公開資料顯示,肖劍平,男,蒙古族,中共黨員,1955年5月出生,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人,研究生學歷,1976年10月參加工作,1990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肖劍平長期在通遼工作,曾任通遼市政府秘書長兼通遼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內蒙古民族大學黨委委員、副校長,內蒙古民族大學黨委副書記等職,2015年5月退休。

  2019年10月,肖劍平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查,半年後被開除黨籍。內蒙古紀委監委在通報中指出,肖劍平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職務調整晉升、工程建設項目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生活作風腐化,造成不良影響。

  《肖劍平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以興檢二部刑訴﹝202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劍平犯受賄罪、私藏彈藥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92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肖劍平利用歷任原哲里木盟科左後旗政府副旗長、旗委副書記、旗長,原哲里木盟行署秘書長,通遼市政府秘書長,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內蒙古民族大學副校長、黨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75.6284萬元。

  根據判決書內容,肖劍平的受賄事實共19起,其中包括:收受通遼市政通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60萬元,收受浙江省東陽市第六建築工程公司原項目經理張某46.2766萬元,收受通遼市大地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25萬元等。

  值得一提的是,肖劍平還與近日已獲刑22年的當地“黑老大”易連峯來往密切。

  通遼市委宣傳部微信公號“通遼發佈”曾發文介紹,易連峯,男,1962年12月出生,通遼市易豐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通遼市新世紀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019年12月18日被烏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開設賭場罪等罪,同年12月31日被批准逮捕。

  上述文章稱,易連峯在當地被外界“奉”為黑社會組織“教父”級人物。他曾肆無忌憚拉攏腐蝕了時任通遼市科爾沁區委書記、通遼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辛金山,時任通遼市市長、市委書記傅鐵鋼,時任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分局政委、局長劉興臣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呈現出滲透政權、危害政權之勢。

  文章還提到,多年來,易連峯逢年過節必向辛金山、肖劍平等主要領導幹部送去大量現金、禮品,曾給辛金山興建農莊、給其女兒免費辦婚禮,常年在新世紀大酒店洗浴中心為辛金山、肖劍平等人提供免費洗浴服務。

  多次收受下屬賄賂

  澎湃新聞注意到,前述一審判決書披露了更多易連峯向肖劍平行賄的細節。

  法院審理查明,1992年至2003年,被告人肖劍平任科左後旗政府副旗長、旗委副書記、旗長,原哲里木盟行署秘書長,通遼市政府秘書長兼任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等職務。在此期間,他接受通遼市新世紀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易連峯請託,為對方在糧食賒購及盟賓館改制項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易連峯為表示感謝,於1995年至2001年的春節每年送給肖劍平1萬元,合計7萬元;2000年在肖劍平孩子升學時送給肖劍平5萬元;2010年送給肖劍平一張新世紀大酒店貴賓卡,價值2萬元;2014和2018年免去其子婚宴費用合計10.1518萬元,以上共計24.1518萬元。

  此外,在內蒙古民族大學任職期間,肖劍平還多次收受財物,為他人職務調整等提供幫助。

  例如判決書顯示,2015年3月,內蒙古民族大學衣某為感謝肖劍平在其競聘學生處副處長崗位時所提供的幫助,通過銀行轉賬送給肖劍平15萬元。

  2010年中秋節前,時任內蒙古民族大學音樂學院器樂教研室主任王某希望肖劍平為其職務提拔提供幫助,送給肖劍平10萬元。2014年,王某參與競聘該校處級幹部,獲肖劍平推薦,被聘任為校工會副主席。

  2010年,時任內蒙古民族大學體育學院副院長劉某為競聘體育學院院長,送給肖劍平10萬元。

  2013年初,肖劍平曾接受時任內蒙古民族大學醫學院團總支書記、學工辦主任包某請託,為其提職提供幫助,收受包某2萬元。2014年初,包某又送給肖劍平價值0.2萬元加油卡。2014年底,包某任內蒙古民族大學學工部副部長、學生處副處長。

  另據判決書介紹,被告人肖劍平任原哲里木盟科左後旗旗長期間,從他人處獲贈一盒手槍子彈並存放在辦公室,退休後藏匿於其通遼市民大住宅樓家中,2019年9月29日被搜查發現、扣押。經檢驗,扣押的21發子彈系軍用彈藥。

  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肖劍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75.6284萬元,數額巨大,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肖劍平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藏軍用彈藥21發,構成私藏彈藥罪。同時,被告人肖劍平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主動退贓,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一審判決顯示,肖劍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犯私藏彈藥罪,判處拘役3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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