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酒後和女同事開房,他兩次強行發生性關係未遂!法院判了

由 勞新忠 發佈於 綜合

南京一 24 歲小夥

酒後和 23 歲女同事開房休息,

進屋就想強行發生性關係。

他先後兩次動手,

都因女孩的激烈反抗沒能成功。

小夥孫某是南京某酒吧的一名服務員。2019 年 5 月 23 日晚上至次日凌晨,他和同事小閒、小媛等人下班後找了家燒烤店喝酒。期間,小媛和小閒因瑣事吵了幾句,大家不歡而散。小媛不願回宿舍,就讓孫某開個房間休息。

5 月 24 日凌晨 5 點,孫某和小媛來到鼓樓區漢口路的一家賓館,開了間房。小媛和衣而睡,可孫某卻脱掉自己衣服,並壓在小媛身上想強行發生性關係。小媛激烈抵抗,孫某沒能得逞,於是就等到小媛睡着後再次動手。

小媛睡夢中感覺到孫某在摸她,大吵了起來,孫某伸手掐住了她的脖子。酒店工作人員聽到了爭吵聲,讓他們退房離開。之後,小媛將此事告訴了小閒,小閒報了警,孫某當日就被警方抓獲。

經醫院診斷,小媛左小臂內側、脖子左右兩側有紅腫,處女膜破損。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認為,孫某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手段欲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依法應予懲處。孫某已經着手實行強姦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從輕處罰。

同年 12 月 12 日,鼓樓法院判處孫某有期徒刑 3 年 9 個月。孫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時,孫某的辯護人表示,孫某的行為系強姦中止,受害者小媛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建議法庭判處孫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孫某強姦犯罪的事實,結合系犯罪未遂、認罪悔罪態度等情節,對其量刑並無不當。

2020 年 5 月 9 日,南京中院裁定駁回孫某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