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八百”還是“百八”?做完保潔要結賬,卻因閩南語口音歧義鬧上法庭
來源:台海網
台海網5月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曾藝軒通訊員海法/文楊希/漫畫)生活中,有不少因為口音歧義問題鬧出的烏龍事件,有的甚至為此鬧上法庭。
説好的價錢是800元,怎麼變成180元了?最近,來自漳州的陳阿姨遇到了一件煩心事,她認為僱主説的工錢是“八百”(閩南語發音bwèi bā),僱主卻説自己説的是“一百八”(閩南語發音bàbwēi),雙方各執一詞,為此鬧上法庭。近日,海滄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案件,讓我們來看看,法官如何釐清事實。
焦點爭議
口頭説好保潔費800元,怎麼變成180元?
2021年初,陳阿姨受僱於廈門某家政公司,負責一個待交付樓盤的開荒保潔工作。3個月後,陳阿姨完成全部工作,做完40餘條走廊的開荒保潔。但是,在結算工資時,陳阿姨卻認為對方工資給少了。她説:“當初口頭説好一條走廊保潔費800元,現在怎麼變成180元?僱主明顯是用口音歧義誆我!我不接受!”
因勞資問題存在糾紛,陳阿姨先是報警,後來又將僱主訴至海滄法院。
法院判決
沒有證據證明800元,該價格也不合常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系勞務合同糾紛。依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雙方對其各自主張應承擔相應舉證責任。經綜合考量,雖然本案中雙方均不能提交直接證據證明案涉項目連廊開荒保潔的單價,但家政公司提交的《開荒清潔合同》、微信聊天記錄、書面證人證言等證據,能夠證明家政公司承包案涉項目每條連廊開荒保潔價格低於800元,且該承包價包含人工、材料、消耗物料、工具、機械費、管理費、利潤及税金等。家政公司提交的證據形成優勢證據,其主張與陳阿姨約定案涉項目每條連廊開荒保潔單價為180元,法院予以採信。
陳阿姨此前確認完成案涉項目一套套內面積40㎡房屋的開荒保潔,價格為180元。陳阿姨主張雙方以口頭方式約定每條連廊開荒保潔單價為800元,但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且該價格高於家政公司承包單價,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採信。家政公司確認尚欠陳阿姨勞務報酬260元,該公司應予支付。
綜上所述,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家政公司向陳阿姨支付勞務報酬尾款260元,駁回原告陳阿姨的其他訴訟請求。
關鍵詞
證據優勢規則
優勢證據規則是對雙方所舉證據的證明力進行判斷時所確立的規則,屬於採信規則。即當證明某一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證據的份量與證明力比反對的證據更具有説服力,或者比反對的證據可靠性更高,由法官採用具有優勢的一方當事人所列舉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法官説法
如何避免因“口音歧義”產生爭議?
法官説,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通過口頭形式訂立勞務合同。陳阿姨提供了勞務,家政公司應依約支付勞務報酬。但雙方對於勞務費標準產生爭議,依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雙方對其各自主張應承擔相應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在提供勞務前,建議雙方通過書面或微信聊天以文字的形式,確認勞務費標準(單價),從而避免因口音歧義,產生勞務費標準爭議。在完成相應勞務後,及時與對方確認完成的勞務量,比如簽訂勞務單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