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法解讀 | 什麼是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

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消息,國家税務總局山東省税務局原黨委委員、總會計師高萍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其中提到高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税收徵繳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鉅額財物,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造成國家税收重大損失,涉嫌受賄和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犯罪。

2021年9月20日,監察法實施條例正式施行,列舉了監察機關有權管轄的101個職務犯罪罪名。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監察機關依法調查公職人員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其中就包括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那麼,什麼是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哪些情形構成該罪?案件查辦過程中有哪些問題需要注意?

刑法第四百零四條規定,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從法律規定看,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是指税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税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依法保障國家税收,對增強國家綜合國力具有重要意義。國家制定了企業所得税法、税收徵收管理法等一系列涉税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法打擊涉税犯罪,保障國家財政收入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武器。納税人應當按照税法履行納税義務,税務機關也應當嚴格執行税法,認真履行徵税的法定職責。税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不僅會使國家財政收入受到損失,侵犯國家税收管理制度,而且會侵犯税務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侵犯國家税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履行徵收税款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即税務機關工作人員。”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陳偉介紹,税務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税務局、税務分局和税務所中代表國家依法向納税人徵收税款的工作人員。

陳偉教授進一步指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税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第一,税務機關工作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第二,税務機關工作人員有不徵、少徵應徵税款的行為;第三,税務機關工作人員不徵、少徵應徵税款的行為致使國家税收遭受了重大損失。

“應徵税款”“不徵”“少徵”“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等又如何理解呢?

據相關專業人員介紹,税務機關工作人員違背事實和法律、行政法規,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的行為表現在納税申報、税款徵收、税務檢查等税收徵管的各個環節。所謂應徵税款,是指税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税種税率應當向納税人徵收的税款。所謂不徵,是指税務機關工作人員明知納税人應當繳納税款,但是不向其徵收,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決定納税人免繳税款。所謂少徵,是指税務機關工作人員向納税人實際徵收的税款少於應徵税款,或者明知不具備減税條件,弄虛作假擅自決定減税。

同時,不徵、少徵應徵税款的行為必須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如果税務機關工作人員雖然有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的行為,但沒有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就不構成犯罪。根據相關規定,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主要包括下列情形: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指使税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徇私舞弊不徵、少徵應徵税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其他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涉嫌上述情形之一,就應予立案追訴。

還需注意的是,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税務機關工作人員,明知自己不徵或者少徵税款的行為,破壞了有關税收法律、行政法規,會給國家税收造成重大損失,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如果税務機關工作人員在税收徵管中翫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過失地給國家税收造成重大損失,應當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翫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實踐中,税務機關工作人員收受納税主體的賄賂後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行為比較常見,如果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受賄罪和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數罪併罰。如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上海市閔行區税務局第三税務所協税員馬某某,在辦理房屋買賣税收認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通過為他人制作虛假房產評估報告、放棄監管職責讓他人對房屋數量進行虛假承諾、違規為不符合條件的客户辦理房產税免徵等方式,幫助他人偷逃國家税款,非法收受他人錢款160餘萬元,造成國家税收損失800餘萬元,法院以受賄罪和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數罪併罰判處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重慶市紀委監委 羅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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