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17歲少年發燒、女友懷孕,買不到回國機票竟黑了航司網絡

由 端木泰華 發佈於 綜合

多次、持續攻擊國內某知名航空公司計算機系統,致使該航空公司對外服務網絡全面癱瘓近四小時,5000餘萬用户受到影響,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2020年

全球疫情嚴重之時,

國際航線機票緊缺,

回國機票價格大漲,

但仍然一票難求。

官網訂票、APP購票、找黃牛搶票,

能想到的方法都用了,

可還是買不到票。

一氣之下,

身處境外的17歲少年小陳竟多次、

持續攻擊國內某知名航空公司計算機系統,

致使該航空公司對外服務網絡

全面癱瘓近四小時,

5000餘萬用户受到影響!

8月16日,

記者從廣州白雲法院瞭解到,

小陳因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買不到回國機票,他竟找黑客攻擊航空公司系統

2020年6月初,17歲的小陳因新冠疫情被留滯在國外疫情重區,因在境外無法買到回國機票而產生不滿情緒。

衝動之下,他在境外網站購買攻擊套餐,利用DDOS(黑客通過遠程控制服務器或計算機等資源,對目標發動高頻服務請求,使目標服務器因來不及處理海量請求而癱瘓)等攻擊手段,多次、持續攻擊上述航空公司客票等計算機系統。

此次黑客入侵,造成上述航空公司對外服務網絡全部癱瘓,包括客票業務、微信直播平台銷售、機場旅客服務、飛行、運控等系統無法正常運作,導致為5000餘萬用户提供服務的航空公司客票等計算機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四小時,給航空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與負面網絡輿論評價。

同年7月,歸國的小陳在廣州一酒店辦理解除隔離手續時,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落網後,小陳聲稱,當時人在國外,當地疫情非常嚴重,自己年紀小又發燒,害怕被感染。加之女朋友懷孕,壓力較大,因此特別想回國。

小陳

“在購買機票失敗後,我情緒低落,心情焦慮,一時衝動,才充值購買境外網站攻擊套餐,沒有想到後果。對於自己的行為,我感到非常後悔!如果能與航空公司達成和解,我願意繼續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陳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量刑上,鑑於小陳犯罪時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依法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小陳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及認罪態度,判決小陳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繳獲的作案工具筆記本電腦一台予以沒收。

法官説法:受疫情影響不是違法犯罪藉口

經辦法官:

2020年至今,境內外疫情持續蔓延,國內外航空限行政策與疫情防控要求各不相同,且不斷變化調整。縱歸國心切、縱“一票難求”,也應通過正常途徑購買機票,購買不到機票時,應通過尋求使領館幫助等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而非劍走偏鋒,在危險的邊緣試探。否則稍有不慎,便可能是違法犯罪、貽誤終身、自食惡果。

本案中,根據小陳的供述,其上完小學三年級後便輟學打工,自15歲起自學數字貨幣開發、大數據、區塊鏈技術、人工智能,本是一名努力上進的青少年,由於出國後受疫情影響滯留國外,歸國心切的他衝動之下實施違法行為。

考慮到小陳實施犯罪時未成年,案發時情境特殊,其主觀惡性較小,犯罪後也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結合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知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年齡、是否是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的一貫情況等方面,予以從寬處罰。

法庭上,小陳雖有悔罪態度,怪自己年幼無知。但是,受疫情影響不是違法犯罪的藉口,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後果。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後果嚴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主要軟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對二十台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為一百台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一萬以上用户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後果特別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為五百台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五萬以上用户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

(三)破壞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能源等領域提供公共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來源:廣州日報)

編輯:劉瑤 馬少劍

統籌:王長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