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營業部總經理升任公司總部副總,卻不料在升遷後3個月遭遇逆轉:部門被撤銷,職級被降,直到最終被解僱……近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書,揭開了原中原證券營業部總經理鄭某的職場經歷。
從總部副總直降營業部合規專員
鄭某於2013年進入北京廣安門外大街證券營業部,後升任總經理。裁判文書顯示,鄭某與中原證券廣安門外大街證券營業部簽訂了2013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8日的勞動合同,之後續訂合同,但續訂期限沒有填寫。
2018年2月,鄭某被調至中原證券總部旗下的投資銀行第四事業部,擔任副總經理。然而,當年3月29日,中原證券召開辦公會並研究決定,逐步撤銷投行第四事業部,成立企業融資部。
職務調動後3個月,也就是2018年5月,中原證券公佈了對鄭某的最新調整:免去其公司投資銀行第四事業部副總經理職務,並決定聘任其為公司北京酒仙橋營業部專職合規管理員(待遇不變,仍為A類營業部總經理級)。
得知上述調動後,鄭某非常意外,並表示不能接受。鄭某稱:“職務重要性及管理權限與我的原崗位相差幾個等級、工資待遇大幅下降、對職業發展也有重大影響。”
鄭某認為,中原證券未經其同意或認可作出上述調整,系單方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再強行要求其與另一用工主體建立勞動關係,屬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鄭某在庭審時表示:“中原證券在短短3個月內對我頻繁換崗,目的就是為了規避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利用該手段逼迫我自動離職。”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紀偉指出,用人單位這樣頻繁換崗必須徵得勞動者同意,而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
堅持索要“雙倍工資”終被駁回
儘管被頻繁調換崗位,但鄭某稱其勞動合同並非與中原證券簽訂,而是和中原證券旗下營業部籤的。對此,中原證券表示,由於公司總部在鄭州,為避免繁瑣的公文往來,所以就近使用北京廣安門外大街證券營業部的公章在鄭某的勞動合同上蓋章,且現已無法查明為何在續簽時沒有標準期限,但勞動關係始終是在雙方之間建立的。
在訴訟中,鄭某提出向中原證券索要“雙倍工資”,涉及簽訂合同的兩個不同用工主體,即中原證券總部和旗下營業部。
而中原證券方面認為,2018年6月,鄭某既未到酒仙橋營業部報道,也沒有到總部上班。因此,中原證券在2018年7月24日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並提起仲裁為由,用EMS向鄭某送達瞭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
對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中原證券將鄭某工作崗位在短時間內兩次調整,未與鄭某協商一致。但在鄭某申請勞動仲裁之前,中原證券並未實施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而是在鄭某申請勞動仲裁提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後,以鄭某違反勞動紀律為由發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故法院認定,鄭某以違法調崗為由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主張不成立,判決駁回其該項訴訟請求。
就雙倍工資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出,在北京廣安門外大街證券營業部隸屬於中原證券、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鄭某工資待遇均按勞動合同約定履行的情況下,鄭某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為中原證券,不支持鄭某雙倍工資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