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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給農民工足額繳納養老保險影響退休金,法院判單位給予補償

由 納喇曉枝 發佈於 綜合

新京報訊(記者 張靜姝)10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老年人權益保護相關案件情況新聞發佈會。新京報記者從會上了解到,近年來,北京二中院受理了大量養老保險行政案件。據統計,該類案件主要集中在退休人員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工齡、繳費年限、退休身份等情況及使用的計算指數有異議,以及退休人員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履行為其辦理退休、補發養老金等職責上。

未給農民工足額繳納養老保險影響退休金 單位被判依法補償

李某為公司派遣至某超市的勞務派遣人員,於2018年6月達到退休年齡,户籍所在地為某省某村。2018年10月,李某與公司向某區人社局申請補繳李某2011年7月前的養老保險。

某區人社局當日作出《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行政業務告知書》顯示,農民工自2011年7月開始申請補繳養老保險費,2011年7月之前因用人單位未參加養老保險或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單位與個人的養老保險費,致使農民工不能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按照規定標準予以補償。

李某提起行政複議。複議機關維持了某區人社局所作案涉告知書。李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案涉告知書及複議決定。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上訴至二中院。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外埠農村户口勞動者被納入到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

《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因用人單位未參加養老保險或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單位與個人的養老保險費,致使農民工不能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標準予以補償。綜上,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待遇是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充分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在用人單位未參加養老保險或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單位與個人的養老保險費,致使農民工無法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法院:社保部門認定養老待遇時應充分考慮歷史遺留問題

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二中院共審結養老保險類行政案件54件,包括因不服養老保險待遇核准結果引發的訴訟,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履行養老保險相關職責引發的訴訟。

法官稱,養老保險待遇核准與退休人員所能領取的養老金數額密切相關,向來是養老保險行政案件的爭議焦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需要對退休人員參加工作時間、所在單位、所屬工種、人事變動、收入水平等基礎事實進行查證。但能夠佐證這些事實的材料往往形成年代久遠,受限於經濟體制改革等因素,職工原單位多已改制或註銷,有的個人原始檔案中的材料全部或部分缺失,上述基礎事實往往難以查清。

對此法官建議,個人要增強檔案材料留存意識,注意保存能夠證明缺失工作經歷的原始記錄、調令、工資表等客觀證據材料,並主動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人民法院提交。如檔案丟失屬於檔案保存單位責任,且已經影響到養老保險資格、待遇核准的,公民可以要求檔案保存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用人單位應該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提高對職工個人檔案的重視程度,杜絕提供虛假材料。社保行政部門應該依法認定養老保險資格和待遇,充分考慮歷史上大量存在的職工原始檔案保存、移交、管理等手續不規範、不完善的客觀情況,對公民提出的工作經歷材料進行審慎審核,最大程度保護公民的退休權益。

校對 楊許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