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審查程序中,再審審查的對象是生效裁判,審判監督程序設置的目的,是救濟權利義務嚴重失衡、嚴重背離法治準則的錯誤裁判,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考慮裁判既判力和司法成本,在逾期舉證正當理由的標準上,要體現督促行政機關在一、二審程序中及時舉證、將訴訟權利用盡的原則。當事人因自身主觀原因在原一、二審中未能提交證據,不屬於逾期舉證正當理由成立的情形。
☑ 裁判文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23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遼寧省錦州市淩河區人民政府。住所地:遼寧省錦州市淩河區解放路五段**。
法定代表人:馬曉春,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春玲,遼寧戎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孟子琋,遼寧戎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錦州坤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錦州市淩河區徐州街恆升現代城****
法定代表人:池仁愛,該公司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遼寧省錦州市淩河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淩河區政府)因與錦州坤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坤泰公司)行政協議一案,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遼行終72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梁鳳雲、審判員張豔、審判員張劍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淩河區政府申請再審稱:請求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坤泰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1.二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改變一審訴訟請求,對增加的要求淩河區政府返還保證金70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審理。2.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雙方未約定履行期限,淩河區政府無遲延履行行為,坤泰公司存在違約行為,影響了項目推進的工作,300萬元保證金的退還不應視為協議已不具備履行條件。3.淩河區政府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二審判決認定返還保證金及返還保證金的數額均錯誤。坤泰公司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法院不應予以審理,其無權請求返還保證金。淩河區政府提供的新證據為錦州市淩河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於2012年6月12日轉賬給中凱公司500萬元的支票存根以及中凱公司為錦州市淩河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據。綜合相關證據,扣除再審申請人已返還的300萬元,淩河區政府實際尚餘200萬元保證金未返還。4.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案涉協議並未約定履行期限,坤泰公司也未對淩河區政府進行過催告且存在違約行為,二審判決認定淩河區政府存在遲延履行行為並以此解除協議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一是淩河區政府與坤泰公司簽訂的行政協議是否應當解除;二是如果解除案涉行政協議,淩河區政府應當返還保證金的數額。關於案涉行政協議是否應當解除。根據本案業已查明的事實,雙方簽訂該行政協議的目的是為了對案涉地塊的棚户區改造項目進行改造建設。行政協議簽訂後,坤泰公司於2012年6月7日繳納拆遷保證金1000萬元,從案涉行政協議簽訂至提起本訴,在7年的時間內僅完成案涉地塊50%的徵收補償工作,二審法院認定淩河區政府存在延遲履行行政協議的行為,客觀上致使其與坤泰公司簽訂的案涉行政協議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已經沒有繼續履行的可能和必要,應予以解除,並無不當。
關於案涉行政協議解除後保證金的返還數額問題。本案中,坤泰公司於2012年6月7日繳納拆遷保證金1000萬元,淩河區政府主張,淩河區政府用上述1000萬元中的500萬元代替坤泰公司償還了坤泰公司對中凱公司的債務500萬元。淩河區政府所提交的證據只有2012年6月8日的收據,該收據交款單位(交款人)為“錦州坤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收款單位(收款人)為“錦州市淩河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在收款事由處標明:“收中凱房地產”。在一審庭審及二審詢問程序中,法庭均要求淩河區政府提交相關證據證明該主張成立,但淩河區政府均未能提交,而坤泰公司表示從未與中凱公司有過接觸,故依據現有證據,二審法院對淩河區政府的該項主張不予認可,扣除淩河區政府已經返還給坤泰公司的300萬元,判決淩河區政府返還坤泰公司700萬元,並無不當。
關於淩河區政府再審審查期間向本院提交的證據問題。淩河區政府申請再審時提交的證據,均系未在一、二審向法庭提交的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本案系再審審查程序,再審審查的對象是生效裁判,審判監督程序設置的目的,是救濟權利義務嚴重失衡、嚴重背離法治準則的錯誤裁判,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考慮裁判既判力和司法成本,在逾期舉證正當理由的標準上,要體現督促行政機關在一、二審程序中及時舉證、將訴訟權利用盡的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證據,法庭應當進行質證。根據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第五十一條中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證據:(一)在一審程序中應當准予延期提供而未獲准許的證據;(二)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依法申請調取而未獲准許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審程序中調取的證據;(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舉證期限屆滿後發現的證據。可見行政訴訟中對行政機關逾期舉證的條件作出了嚴格限制,行政機關因自身主觀原因在原一、二審中未能提交證據,不屬於逾期舉證正當理由成立的情形。故對淩河區政府主張其提交的系“新證據”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淩河區政府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遼寧省錦州市淩河區人民政府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梁鳳雲
審判員 張 豔
審判員 張 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來源:魯法行談
書記員 凌白羽
【來源:濟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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