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典公估違規總經理董劭辰遭罰 未按規定報送有關資料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3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蘇銀保監罰決字〔2021〕12號、19號)顯示,南京金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典公估”)存在未按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或資料的違規行為。
2019年9月20日,金典公估股東作出股東會決議,免去宋某某金典公估常州市分公司主要負責人職務,任命徐某為常州市分公司主要負責人。2019年10月8日,金典公估完成常州市分公司營業執照變更。2019年11月13日,該公司在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報備宋某某離職信息。截至2020年10月16日,金典公估未向監管部門報告負責人變更情況,也未在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報備新任負責人徐某的任職信息。
董劭辰作為金典公估執行董事、總經理,在變更常州市分公司負責人的股東會決議中籤字,對金典公估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管理責任,是對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對金典公估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罰款;對董劭辰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罰款。
天眼查顯示,金典公估成立於2004年12月29日,註冊資本200萬元,第一大股東為董劭辰,持股比例為50.5%。
相關規定: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二十三條:保險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登記變更或者變更決議作出之日起5日內,通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報告,並按照規定進行公開披露;
(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二)變更股東或者合夥人;
(三)變更註冊資本或者組織形式;
(四)股東或者合夥人變更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
(五)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六)股權投資,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及非營業性機構;
(七)分立、合併、解散,分支機構終止保險公估業務活動;
(八)變更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九)受到行政處罰、刑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接受調查;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保險公估人發生前款規定的相關情形,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三十八條:保險公估人聘用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如實按規定提交報告材料,並在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中登記相關信息。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保險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的;
(二)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的;
(三)拒絕、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保險公估人違反本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除依照本章規定對該機構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銀保監罰決字〔2021〕19號
當事人:南京金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樓區牌樓巷45號2107室
法定代表人:董劭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我局對南京金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典公估)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查,金典公估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9年9月20日,金典公估股東作出股東會決議,免去宋某某金典公估常州市分公司主要負責人職務,任命徐某為常州市分公司主要負責人。2019年10月8日,金典公估完成常州市分公司營業執照變更。2019年11月13日,該公司在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報備宋某某離職信息。截至2020年10月16日,金典公估未向監管部門報告負責人變更情況,也未在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報備新任負責人徐某的任職信息。
上述事實,有情況説明、相關股東會決議、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截屏、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書、保險公估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報告表、調查筆錄、公司章程、營業執照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未按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或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對金典公估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
2021年4月20日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銀保監罰決字〔2021〕12號
當事人:董劭辰
身份證號:320106198808******
住址:南京市鼓樓區北東瓜市
職務:南京金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我局對南京金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典公估)涉嫌未按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或資料的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查,金典公估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9年9月20日,金典公估股東作出股東會決議,免去宋某某金典公估常州市分公司主要負責人職務,任命徐某為常州市分公司主要負責人。2019年10月8日,金典公估完成常州市分公司營業執照變更。2019年11月13日,該公司在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報備宋某某離職信息。截至2020年10月16日,金典公估未向監管部門報告負責人變更情況,也未在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報備新任負責人徐某的任職信息。
董劭辰作為金典公估執行董事、總經理,在變更常州市分公司負責人的股東會決議中籤字,對金典公估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管理責任,是對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事實,有情況説明、相關股東會決議、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截屏、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書、保險公估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報告表、調查筆錄、公司章程、營業執照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未按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或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對董劭辰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