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上午,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楊彥軍等29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搜查罪,妨害公務罪,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進行二審宣判。
本案由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馮愛冰擔任審判長,濟寧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宋曉磊出庭履行職務。
經審理查明,鄒城市安慶煙花爆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慶公司)隸屬於鄒城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於2003年12月登記註冊, 2006年3月,安慶公司歷經數次股東變更後,轉變為由民營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持股的民營企業,被告人楊彥軍為該公司經理、執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安慶公司的工作。楊彥軍為了更好地利用安慶公司特許經營煙花爆竹的資格,攫取更大經濟利益,通過招募隊員、購買裝備,重整、擴充“稽查大隊”,壯大公司實力,先後吸納了被告人張亮、來存勝、潘光明等25人成為稽查隊員。
自2008年1月,在鄒城市轄區內有組織的對煙花爆竹經營活動實施暴力稽查等違法犯罪活動,形成組織結構穩定、人數眾多且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層級和職責分明、具有一定經濟實力、形成重大影響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先後實施尋釁滋事犯罪35起,非法搜查犯罪5起,妨害公務犯罪1起,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犯罪4起,偽造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犯罪2起,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犯罪1起,實施違法行為48起,致使1人輕傷二級、7人輕微傷,造成多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強拿硬要及故意毀損財物價值約100萬元,嚴重干擾破壞了當地羣眾的生產生活秩序和安定祥和的社會環境。
楊彥軍為獲取暴利,任意提高商品價格,嚴重損害了人民羣眾的利益;通過鼓動公司職工上訪,干擾政府決策,抵制其他煙花爆竹企業進入鄒城市場,維護安慶公司在鄒城市煙花爆竹經營市場的絕對支配地位,嚴重擾亂了煙花爆竹市場的准入、經營、競爭秩序;
通過暴力毆打、站場示威等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工作人員正常執法,對依法查處安慶公司車輛違章的民警進行長時間的侮辱,擾亂執法機關正常辦公秩序;
通過偽造政府公文、印章,騙領行政執法證,為組織成員配備假警服、假警車及警用器械等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以“煙花辦主任”“市煙花爆竹負責人”“煙花辦聯絡員”身份欺騙羣眾,為其組織、領導的“稽查大隊”披上合法外衣,冒充政府職能部門行使社會管理職責,橫行鄉里,欺壓殘害羣眾,在鄒城市煙花爆竹銷售、消費市場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9年12月27日,鄒城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楊彥軍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被告人潘光明、來存勝、張亮等人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數罪併罰,分別判處十三年六個月到一年五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十萬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罰金。
對被告人楊彥軍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全部財產及組織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財產及其孳息、收益,以及用於犯罪的作案工具、物品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宣判後,被告人楊彥軍等18人不服,提出上訴。
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通過閲卷、訊問被告人並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是濟寧中院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決戰決勝之年,不斷適應疫情防控新形勢,積極運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通過遠程視頻線上線下六地連線的審判方式,使被告人不出監區接受宣判,讓公平正義不因疫情受阻,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新聞媒體記者、社會羣眾、被告人近親屬等參加旁聽。
(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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