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記者 董柳
想買輛二手車,又特別想知道這輛二手車之前“發生了什麼”。二手車歷史車況信息是否屬於個人信息或隱私?廣州互聯網法院近期判決了一宗案件,認為:二手車歷史車況信息不屬於個人信息或隱私。
賣二手車時遇怪事:對方精準掌握自己車的信息
北京酷車易美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酷車易美公司”)開發、運營查博士APP,為不特定公眾有償提供二手車歷史車況信息查詢、車輛檢測、汽車保修、二手車估價等服務。
餘某起訴稱,2020年12月,其在與車輛意向購買人磋商過程中,得知對方用其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上所載的車架號,在查博士APP上付費查詢了車輛的歷史車況信息,並獲得了詳細記錄車輛的行駛數據、維保數據等信息的《歷史車況報告》。
餘某認為,《歷史車況報告》綜合反映了其本人駕駛特徵、維保行蹤、消費能力、消費習慣等,可間接識別餘某身份,屬於餘某的個人信息及個人隱私。酷車易美公司未經其同意,擅自有償向他人提供上述信息,侵犯其個人信息及隱私。餘某於是起訴到廣州互聯網法院,請求判令酷車易美公司立即刪除查博士APP中的車況信息並賠償經濟損失3000元。
酷車易美公司則不同意餘某的訴訟請求,認為:首先,案涉車況報告信息未披露車主身份、聯繫方式、證件號碼等個人數據字段,亦未披露維修地點、具體進離店時間等可以反映自然人活動軌跡的信息,不屬於個人信息。其次,案涉信息不具備私密性,其形成的過程具有公開性,不屬於隱私權保護範圍。再次,公開汽車維修保養信息是二手車賣方的法定義務,將汽車維修保養信息納入隱私權保護範圍將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案涉車況信息是否為個人信息?法院:不是
那麼,酷車易美公司提供歷史車況信息的行為是否侵犯餘某的個人信息權益或隱私權?
法院認為,案涉歷史車況信息是否為個人信息,關鍵在於該信息能否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
從信息內容看,案涉歷史車況信息的內容未出現身份信息、通信通訊聯繫方式等能直接識別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其中的行駛數據、維保數據也未顯示車輛維修保養機構的位置信息和維修保養的具體年月日,不能以此識別出自然人的行蹤軌跡。
從信息特徵看,案涉歷史車況信息僅能反映所查車輛的使用情況,其內容既不涉及具體個人,也不用於評價具體個人的行為或狀態,無法關聯到車輛所有人等特定自然人。
從信息來源看,根據日常車輛使用經驗,產生車況信息的主體除車主外,亦可能為親友、維修人員、保險人員等,無法通過車況信息精準識別到車輛的實際使用人是否為餘某本人。
從信息重新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成本看,將車況信息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所需的技術門檻、經濟成本、耗費時間等都較高。同時,各數據提供方將其所持有的數據採用脱敏化技術傳輸給酷車易美公司彙集整理並出具相關報告,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一般公眾將車況信息與第三方信息結合重新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可能性。
法院綜上認為,案涉車況信息無法被認定為個人信息。
案涉歷史車況信息是否為隱私?法院:不是
法院指出,對於案涉歷史車況信息是否為隱私,關鍵在於判定該信息的公開是否會對餘某的私人生活帶來不當干擾以及該信息是否具有私密性。
法院指出,如前所述,案涉歷史車況信息無法識別到特定自然人,故亦不會對餘某的日常生活安寧、住宅安寧、通信安寧帶來不當干擾。案涉歷史車況信息中的行駛數據、維保數據等信息產生於公開汽修經營場所,並非處於隱秘狀態。雖然在公共場所發生的事件也可以成為隱私權客體,但凡是自己不希望被他人知曉的信息都界定為隱私,將會給社會正常交往帶來不必要的負擔。在車輛交易場景下,直接將歷史車況信息納入隱私權保護範圍,有可能增加二手車交易市場的信息不對稱風險和交易安全隱患。
關於餘某要求立即刪除案涉歷史車況信息並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案涉歷史車況信息並非餘某的個人信息,亦非其個人隱私。餘某亦未向法院舉證證明其主張的3000元損失已實際發生。
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餘某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
作者:董柳
來源: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