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劍指突出問題 加大處罰力度
劍指突出問題 加大處罰力度
解讀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
□ 本報記者 朱寧寧
6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安全生產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法於2002年公佈施行。作為我國安全生產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該法對依法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
據瞭解,我國曾於2009年和2014年對安全生產法進行了兩次修正。此次修改安全生產法,距上次修改安全生產法已有六年多時間。
“在這段時間,我國安全生產形勢總體趨勢向好,但也面臨較多嚴峻問題,暴露出一些法治薄弱環節甚至空白地段,迫切需要填補制度不足、堵塞法律漏洞。因此,修改安全生產法顯得尤為重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指出,修改安全生產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安全生產工作重大決策部署的迫切要求,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促進實現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是防範化解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建設更高水平平安中國的有力保障。
此次安全生產法修改,修改力度大、涉及條文多,較大幅度地對安全生產法進行完善。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應堅持“三管三必須”,即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同時,在完善安全生產原則要求、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明確政府及監管部門職責、強化安全生產預防措施等方面也新增多處內容。
強化主體責任
此次安全生產法修法的亮點之一,是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尤其是強化了有關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完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範圍;強化安全生產預防措施,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安全風險分級採取相應管控措施。
為加大對從業人員關懷,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範從業人員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
此外,針對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存在的安全隱患,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危險物品有關建設項目施工單位非法轉讓施工資質、違法分包轉包等突出問題,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也作出了專門規定。
回應社會關切
“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注重總結實踐經驗、汲取事故教訓,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和建議,針對相關問題作了具體規定,積極回應社會關切。”郭林茂説。
為加大對平台經濟從業人員的安全保障,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增加規定,平台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有關安全生產義務。同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通過完善這些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加大政府監督管理力度,切實化解社會各界對平台經濟從業人員安全保障的擔憂。”郭林茂説。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類功能區的規模和質量發展迅速,聚集了大量企業,成為推動經濟快速發展的重要力量,但各類功能區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是近年來安全生產工作面臨的難題,一些生產安全事故暴露出各類功能區監管體制不夠健全、責任落實不夠到位,存在政企不分、條塊交叉、職責不清、監管薄弱等突出問題。
為了理順各類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依法加強功能區安全生產工作,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職責。
加大處罰力度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安全生產法修改對安全生產領域“屢禁不止、屢罰不改”的問題作出一系列有針對性的規定,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在已有罰款規定的基礎上,提高了對各類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並新設按日連續處罰制度。同時加大對嚴重違法生產經營單位的關閉力度,依法吊銷有關證照,對有關負責人實施職業禁入。
此外,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加大對違法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力度,同時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信息的及時歸集、共享、應用和公開,對生產經營單位作出處罰決定後七個工作日內在監督管理部門公示系統予以公開曝光,強化對違法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安全生產誠信水平。
強化監督管理
加強監督管理力度,也是此次安全生產法修改的一個重要內容。
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完善了政府監督管理職責,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實施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編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公開並接受社會監督。
同時,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要求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批覆事故調查報告後一年內,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並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通過完善事後評估制度,督促落實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切實汲取事故經驗教訓,改進安全生產工作水平,堅決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郭林茂説。
考慮到有些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還有些行政機關存在行政不作為的現象,以經濟處罰代替責任追究、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等,此次修法還新增了安全生產公益訴訟制度,規定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導致重大事故,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這些規定,為人民檢察院通過公益訴訟嚴厲打擊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追究行政機關和有關人員不作為的法律責任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郭林茂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