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近日發佈了《關於廢止、修改部分生態環境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廢止2件規章、修改3件規章、廢止26件規範性文件。
隨着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等工作的不斷推進,及時清理“過時”的法規文件,與制定新的法規文件同等重要。清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是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的基礎性工作。對那些與上位法不一致、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治理進程的法規文件,應當及時予以廢止或修訂。
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等法規和文件精神,生態環境部決定對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予以廢止或者修改。
記者注意到,廢止的26件規範性文件中時間跨度非常大,從上個世紀的1996年到2016年的都有。其中關於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辦〔2010〕157號)予以廢止。該文件曾規定:污水處理廠以貯存(即不處理處置)為目的將污泥運出廠界的,必須將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
關於廢止、修改
部分生態環境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關於廢止、修改部分生態環境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已於2020年12月25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部長 黃潤秋
2021年1月4日
關於廢止、修改部分生態環境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等法規和文件精神,我部決定對下列規章、規範性文件予以廢止或者修改:
一、決定予以廢止的規章
(一)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90〕環管字第359號,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公安部、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原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原交通部、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發佈)
(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
二、決定予以修改的規章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為準則與廉政規定(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0號)
1、將第四條第五項修改為:“應當合理收費,不得隨意抬高、壓低評價費用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
2、將第四條第六項修改為:“評價機構不得無任何正當理由拒絕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3、將第四條第七項修改為:“不得轉包或者變相轉包環境影響評價業務;”
4、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技術評估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宣佈評估意見無效或者禁止該技術評估機構承擔或者參加相關技術評估工作。”
5、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對技術評估機構的評估人員或者評估專家,禁止其承擔或者參加相關技術評估工作。”
6、將全文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
1、刪去第七條第二款有關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機構編制的規定。
2、將全文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三)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原環境保護部令第11號)
1、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託運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技術單位編制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
三、決定予以廢止的規範性文件
(一)保護臭氧層多邊基金項目實施指南(試行)(環經〔1996〕409號)
(二)環保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實施細則(環發〔2001〕111號)
(三)關於加強環保審批從嚴控制新開工項目的通知(環辦函〔2006〕394號)
(四)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6年第51號)
(五)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環辦〔2007〕39號)
(六)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環辦〔2007〕53號)
(七)關於在役核電廠試用核電廠性能安全指標的函(國核安函〔2008〕11號)
(八)關於環境信息公開範圍有關問題的覆函(環函〔2008〕158號)
(九)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環保項目驗收規範(試行)(環科函〔2010〕1號)
(十)關於實行強制性環境信息公開的企業範圍有關問題的覆函(環函〔2010〕140號)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環發〔2010〕82號)
(十二)關於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辦〔2010〕157號)
(十三)關於加強放射性物品運輸監督檢查的通知(環辦〔2010〕158號)
(十四)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2010〕151號)
(十五)關於加強電石法生產聚氯乙烯及相關行業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2011〕4號)
(十六)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監管工作的意見(環發〔2011〕19號)
(十七)關於做好南水北調中線水源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環辦函〔2011〕437號)
(十八)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編制導則(環辦〔2012〕154號)
(十九)關於加強主要添汞產品及相關添汞原料生產行業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2013〕119號)
(二十)涉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項目生態影響專題報告編制指南(試行)(環辦函〔2014〕1419號)
(二十一)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廉政規定(環辦函〔2015〕370號)
(二十二)關於開展核電廠設備可靠性數據採集工作的通知(國核安發〔2015〕131號)
(二十三)關於發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原環境保護部公告 2015年第67號)
(二十四)關於有效期屆滿環評機構申請資質延續有關事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16〕1705號)
(二十五)關於明確國家鼓勵淘汰和要求淘汰車輛標準促進二手車流通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6〕1322號)
(二十六)關於加強二手車環保達標監管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6〕2373號)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