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繫統已開具17張“2021款罰單”

  逾七成銀行業違規案由指向樓市

    本報記者 張 歆

  從1月8日以來,銀保監會官網陸續披露“2021款罰單”。據《證券日報》記者獨家梳理,截至記者發稿,銀保監會共披露了17張“2021款罰單”,其中12張的處罰對象為銀行業機構,5張處罰對象為保險業機構。而銀行業機構所收到的12張罰單中,有9張涉及樓市,分別與涉房貸款及土地出讓金相關。

  “從涉房貸款的業務佔比以及客户規模來看,相關罰單佔比高並不令人吃驚。”一位股份制銀行有關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透過罰單,監管也表明了‘零容忍’的態度”。

  另據記者不完全統計,銀保監繫統開具的處罰日期為2020年的罰單已經超過5500張,由於披露的延時性,目前仍有部分罰單“在途”。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教授劉俊海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逾5500張罰單體現了重典治亂、猛藥除痾的監管理念。特別是去年6月份發佈的相關行政處罰管理辦法,體現了銀保監會推行法治監管、透明監管、從嚴監管的決心和勇氣,使得行政處罰的規則更有可預期性、更有透明度、更有穩定性。”

  9張“2021款罰單”

  涉及樓市信貸違規

  在個貸環節,由於監管部門對於按揭貸款的槓桿率有明確的上限標準,因此,近年來部分貸款人將主意打到首付上,屢有商業銀行的消費貸、經營貸等各種信貸變形為首付貸的消息爆出,而監管部門對此的打擊也是毫不手軟。

  從今年開具的9張涉樓市罰單揭示的違規手法來看,該類行為依然在列。銀保監會嘉興監管分局1月5日做出的處罰決定顯示,浙江稠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行的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是“信貸管理不審慎,個人經營性貸款資金被挪用於購房”。

  此外,還有銀行違規發放商業用房貸款、貸款“三查”不盡職導致房地產開發貸款資金迴流、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信貸資金直接用於土地出讓金等違規情況。比較另類的是,有1張罰單揭示的涉樓市違規與上述行為特點不同、資金流動方向也不同,屬於“貸款審查失職,形成虛假個人按揭貸款”。

  近期,房地產金融再度成為優化金融審慎管理制度的抓手。央行、銀保監會聯合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綜合考慮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產規模、機構類型等因素,分檔設置房地產貸款餘額佔比和個人住房貸款餘額佔比兩個上限,對超過上限的機構設置過渡期,並建立區域差別化調節機制。

  當然,銀行業機構收到的“2021款罰單”中,違規行為不僅包括涉房貸款違規,還有其他業務類型的信貸違規。例如,銀保監會官網於1月8日披露出來的首批“2021款罰單”,由同一案由引發,共2張,被處罰單位為河南省一家城商行及其員工,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是“貸後管理不盡職,導致信貸資金迴流借款人”。根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機構和個人別分別被處以罰款25萬元和警告。從處罰對應依據來看,應該是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户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後,資金違規倒流回到借款人,其交易的真實性存疑。

  “2020款罰單”已逾5500張

  基層分支機構“犯規”較多

  據《證券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記者發稿,銀保監繫統開具落款日期為2020年的罰單已經超過5500張,處罰金額合計為億元量級。

  劉俊海對記者表示:“現在銀行業、保險業的合規情況總體來説有所進步,但仍存在不少問題,必須下大力氣去解決。監管重點要放在完善銀行和保險公司的治理體系,提高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關鍵問題上來。”

  劉俊海認為,銀行業、保險業存在的行業亂象的主要根源有兩個方面:首先是,銀行和保險機構內部治理不健全,部分機構公司治理存在形式化、有名無實的情況,由此產生出不公允、不透明的關聯交易,以及部分公司“關鍵少數”違反忠誠和勤勉的義務等問題。其次,部分銀行、保險機構體量大、機構多,但是透明度不高,甚至連部分股東都未能掌握確切情況。

  《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相對而言,銀行、保險機構基層的分支機構“罰單”較多。逾5500張罰單中,銀保監會直接開具的不足90張,銀保監局開具的約2100張;銀保監分局開具逾3300張。

  “由於管理難度、考核壓力和個人情況等原因,銀行分支機構的部分基層員工動作變形比較大,因此受到的監管處罰也多。”上述銀行業人士表示,“去年以來,我們對於員工合理考核訴求和不良容忍率一直在接受和提高,但是在合規方面確實還存在一些短板。”

  對於2021年的銀行業、保險業監管,劉俊海建議,首先要加大行政處罰力度,要穩、準、狠,且聚焦廣大金融消費者反響最強烈的痛點問題、痛點領域、痛點機構。第二,監管部門要加強事中和事後的監管,尤其是加強對於相關機構公司治理的監管。第三,強監管的同時,還要堅持繼續簡政放權,銀行業、保險業改革的深化還在路上,要通過放,放出活力;通過管,管出公平;通過服務,服務於金融消費者保護事業,服務於實體經濟發展,服務於銀行業、保險業等金融市場發展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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