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紅牛提交50年協議書原件,稱將追究泰國天絲及律師法律責任

2月23日,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簡稱“中國紅牛”)發佈聲明稱,已經取得50年《協議書》原件,並已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此協議書原件,作為案件再審的重要依據,並稱將追究泰國天絲及其代理律師法律責任。

此前,最高法認為由於中國紅牛未能提供協議書原件,對真實性存疑,駁回了中國紅牛的上訴。

對於50年協議,泰國天絲一直對外稱,“沒有簽署過該協議書”、“案涉協議不具有真實性”。對於中國紅牛提交50年《協議書》原件一事,截至發稿,尚未看到泰國天絲方面作出公開回應。

已向最高法提交原件

2月23日,中國紅牛發佈聲明稱,1995年11月10日,中國紅牛與泰國天絲、中食工業總公司、深圳中浩集團簽署有效期為50年的《協議書》。

中國紅牛提交50年協議書原件,稱將追究泰國天絲及律師法律責任

2月23日,中國紅牛發佈聲明稱已提交50年《協議書》原件。

50年《協議書》共九條,其中第一條約定“只有中國紅牛有權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紅牛飲料”、“泰國天絲不得在中國境內生產或承包給其他公司生產或銷售紅牛飲料同類產品”。中國紅牛稱,2019年以來,泰國天絲違反約定,承包給第三方公司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給其造成嚴重損失。中國紅牛已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中國紅牛稱,泰國天絲及其代理律師多次在各級人民法院的庭審中,聲稱“沒有簽署過該協議書”、“案涉協議不具有真實性”等,已經涉嫌虛假陳述及作偽證。中國紅牛將依法對泰國天絲及其代理律師涉嫌違法行為向有關司法機關進行舉報和投訴,追究其法律責任。“針對泰國天絲及其代理人惡意曲解部分案例判決,威脅恫嚇中國紅牛各級供應商、經銷商等行為,中國紅牛將依法追究泰國天絲及其生產商、經銷商、代理商等共同侵權主體的法律責任和賠償責任。”

目前中國紅牛已將原件提交司法機關。

50年協議是重點

從商標訴訟到50年協議,中國紅牛經營期限、股權歸屬、商標之爭一直以來備受關注。2018年,中國紅牛被合作方泰國天絲以“合作期滿”要求清算,雙方互發聲明,使得“紅牛”之爭升級。

對於經營權限,2018年10月20日,中國紅牛方面曾對新京報記者解釋稱,作為華彬集團以自有資金和人力運營紅牛品牌的成本和風險補償,泰國天絲上任掌門人許書標承諾賦予合資企業至少50年獨家經營紅牛飲料的權利。“紅牛飲料在進入中國市場時是從零開始,無任何品牌優勢和市場積累,華彬在全新市場上為紅牛品牌開疆闢土,揹負了資金壓力和業務風險。”

中國紅牛認為,合作期限為50年和合資公司的獨佔經營銷售權是紅牛飲料進入中國的前提,是對各方投資者穩定預期的利益保護,也是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根本。

據瞭解,最高人民法院於 2020年12月21日就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與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紅牛系列商標”權權屬糾紛一案,做出終審判決:駁回合資公司上訴,維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5日做出的一審判決,並明確“紅牛系列商標”權權屬歸天絲集團。

根據判決書顯示,中國紅牛提交的第二組證據中,包括食品總公司、中浩集團公司、中泰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和天絲公司於1995年11月10日簽署的有效期為50年的協議書,以及中國食品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浩集團公司、北京市懷柔區鄉鎮企業總公司出具的確認函。最高法認為,由於中國紅牛未能提供協議書原件,即使有中國食品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等出具的確認函,該協議書真實性仍然存疑,不予採納。

2021年1月5日,泰國天絲則發佈聲明稱,終審判決再次明確“紅牛系列商標”權權屬歸泰國天絲。“泰國天絲與合資公司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已於2016年10月6日到期,到期後合資公司仍然在非法使用紅牛系列商標生產、銷售紅牛產品,造成對天絲集團紅牛系列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當時中國紅牛方面表示,會審慎研判上述判決,並通過一切可能的法律途徑,包括申請再審及提請抗訴,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今,中國紅牛稱已經將原件提交,業內也關注案件的發展是否會迎來新的動向。

新京報記者 王子揚 圖片來源 官網截圖

編輯 祝鳳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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