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這一休假天數有變化,10月1日起施行
8月13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官方網站發佈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以下簡稱《規定》)
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頒佈的規定有這些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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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了女職工終止妊娠後享受產假的天數;
明確了無須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人員及其用人單位;
生育保險費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合併繳納,不再單列生育基金項目;
跨省異地生育醫療費用直接結算,便民快捷;
生育醫療費用的申請時間由原來的一年延長至三年,精簡辦理材料、簡化辦理流程。
終止妊娠產假天數有變化新的《規定》中,女職工終止妊娠享受的產假時間有變化:
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計15天至30天(原規定為15天);
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計42天;
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計75天。(現行規定中,對於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天數為42天。)
與職工醫保合併繳費按照新的《規定》生育保險費將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合併繳納,由税務部門統一徵收管理。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原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
就業情況不同
待遇保障也不一樣
對於單位任職的職工而言,用人單位已經按時足額繳費的,自繳費次月起,職工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停止繳費的,其職工和職工未就業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應的待遇。
對於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而言,按照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的起止時間與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時間一致。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並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職工、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按照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
繳費次月就能享受待遇按照新的《規定》,用人單位已經按時足額繳費的,自繳費次月起,其職工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停止繳費的,其職工和職工未就業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應的待遇。這個時間點在現行規定中沒有這麼明晰。四類人員無須繳納生育保險費
《規定》明確了無須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人員及其用人單位: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
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並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職工;
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未達到規定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職工。
生育醫療費用可跨省直接結算《規定》指出,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一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將生育醫療費用納入醫保支付方式改革。職工生育前應當事先在定點醫療機構名單上選定產前檢查的醫療機構。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規定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推進跨省異地生育醫療費用直接結算。費用結算申請時間延長至三年職工生育醫療費用不能直接結算的,其生育醫療費用先由職工個人支付,並在分娩、終止妊娠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次日起3年內(現行的規定為一年內),向參保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報銷或者申請撥付一次性生育醫療費用補貼,具體支付標準由地級以上市規定。用人單位已經墊付生育津貼的,可以在職工分娩、終止妊娠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次日起3年內,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生育津貼。
《規定》明確
2014年11月6日公佈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
同時廢止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方晴、楊朝露 實習生 謝伊淇部分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門户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