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臨停,乘客開門下車,結果導致駕駛電動自行車的王女士摔倒受傷,經鑑定為一級傷殘。北京市海淀法院近日判決出租車公司和保險公司共同賠償王女士300餘萬元。正值“十一”假期,該案也給廣大司機和乘客提了醒,遊玩時千萬注意安全,停車開門時多看看後方有沒有人。
王女士訴稱,2017年4月,被告出租車公司司機張某駕駛的出租車臨時停車,乘客下車開門,自己騎着電動自行車躲閃不及,摔倒受傷。後經交管部門認定,出租車司機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王女士認為出租車公司與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遂起訴要二被告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各項費用共計700餘萬元。
出租車公司代理人認可張某為公司司機,事故發生時也的確屬於履行職務行為,但王女士一次性主張20年護理費用,時間過長、數額巨大,與事實不符。
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責任限度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事發時,張某搭載的乘客下車,導致王女士駕駛電動自行車與出租車車門接觸,造成王女士受傷,事故因張某臨時停車時未緊靠道路右側造成。並且,發生交通事故後,張某未保護現場,還破壞原始現場,偽造事故中的兩車位置,據此,交管部門認定張某負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王女士至航天中心醫院等醫院住院多日。案件審理過程中,經王女士申請,法院委託鑑定機關對王女士的傷殘等級等事項進行鑑定,結論為王女士為一級傷殘,護理依賴程度為完全護理依賴,護理期限一般最長不超過20年等。
法院判決認為,此次事故認定張某負全部責任,因事故發生時張某系出租車公司員工,所以,王女士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後仍有不足的部分,由出租車公司承擔。
就護理費,法院根據司法鑑定意見書及相關規定,按照每人每日200元的標準支持其3人護理的護理費,根據王女士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在本案中暫確定護理期限為五年,從受傷起開始計算。對於後續護理費用,王女士可待實際發生後再行主張,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最終,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