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付3000元開新車」、「零首付購新車」……無論是在電視上還是電梯裏,這樣的廣告隨處可見,但是真能這麼便宜就能買到新車嗎?
汽車融資租賃並非汽車貸款
近日,省會高先生就衝着超低首付準備從某平台購買汽車,但當他簽訂合同時卻發現,「給我的是一份《融資租賃套系合同》,合同中甲乙雙方明確標註為出租人和承租人,出租人是一家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並非汽車銷售平台。」
令他更不解的是,不但合同不是汽車銷售合同,上面還標着「購車之後一年才能過户」。銷售人員解釋説,我的資質不行,擔心有風險。這讓人感覺掉坑裏了,我交了首付貸了款,最後車還不是我的,一旦出現問題,我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後來經過詳細瞭解,他才得知,這低首付實質上是汽車融資租賃,即通過「以租代購、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車,銷售平台從中賺取賣車的利潤、服務費及息差等,並擁有汽車的所有權。
據悉,被這樣誤導的消費者不在少數,銷售方將汽車融資租賃和汽車貸款混為一談進行宣傳。
來自第三方電商投訴平台「電子商務消費糾紛調解平台」的投訴案例顯示,2019年以來共計收到數十起對汽車新零售的用户投訴,其熱點被投訴問題主要聚焦在退款問題、平台消費欺詐、汽車質量問題、平台價格高於4S店、分期扣款不合規、私自拖走汽車等六個方面。
消費者擁有知情權
目前汽車融資租賃通常採用「1+3」的模式,用户以低首付的方式租滿1年,其間汽車所有權歸平台方,1年之後用户可以選擇一次性付清,或申請最長36期分期,或退還汽車,或繼續租賃。這種模式也是汽車新零售,很多資本正在介入這一領域。
針對汽車融資租賃這種新零售模式,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佔領認為,以租代購模式本身不違法,但很多平台事先沒完全講清楚或很隱晦,讓消費者誤以為一直都是買賣合同關係,並不知道第一年實際上是租賃關係,這是存在欺詐的。
按照商務部2017年出台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把供應商、經銷商作為承擔售後服務責任的雙主體,充分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要求經銷商明示服務內容和價格,善盡重要事項提醒義務。
在購買汽車及售後服務中,消費者有明白選擇、自由消費的權利。由此看來,商家沒有明確説明,消費者沒有充分知情,這就是不合理的。
提醒:留意合同條款謹防風險
對於汽車融資租賃的運作模式,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提醒,應當注意以下風險:
第一,車輛過户前,汽車所有權歸平台所有,用户只享有使用權。平台作為所有權人有權對汽車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包括用户存在違約行為時,平台有權收回汽車並要求用户承擔相關違約責任。同時,在平台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汽車亦有被查封、扣押、拍賣等風險。另外,對於用户而言,租賃期結束後,平台往往會設置比較苛刻的車輛過户條件。
第二,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融資租賃中,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因此,在汽車系由用户自主選擇的情況下,如汽車存在瑕疵,用户不可以主張減免租金。
基於這些風險,消費者要特別留意相關違約風險,要注意各平台操作模式的區別,衡量自身消費習慣,選擇與自身情況相匹配的購車模式,儘量選擇提供線下購車體驗和服務的平台。在與平台達成協議時,要注意與自身權利義務有關的合同條款,對不理解的專業詞彙或有疑惑的合同條款要求對接人員解釋清楚,降低購車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