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説明摘要公佈後,香港社會一些針對國安立法實施效果的擔心和憂慮得以舒緩:這部法律具備強有力的執行機制,將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形成強大震懾,絕不會是“沒牙的老虎”;一些針對國安立法的謠言和抹黑不攻自破:這部法律充分體現了對香港特區的高度信任和對兩種制度的尊重,不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
長期以來,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設置、力量配備、執法權力配置等方面存在明顯的缺失和短板,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危害國家安全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越演越烈的重要原因之一。國家層面立法就是為了堵短板、補漏洞,為了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所以必須管用,不能是擺設,不能是“沒牙的老虎”。
法律的生命在於執行。香港特區和中央政府,都是實現有效執法不可或缺的要素。草案明確了中央人民政府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明確“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絕大部分執法和司法工作由特區承擔,但中央也保留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發生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實行管轄的權力。
從草案內容可以清楚地看出,維護國家安全,特區負有主要責任,中央政府負有根本責任。絕大多數違反國家安全法的案件由香港特區管轄,香港本地警方負責執法、律政司負責檢控、法庭負責審理,只有出現香港“管不了”和“管不好”的特定情形,中央才會實行管轄。這一安排體現了中央對特區的高度信任和對兩制差異的尊重。
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作為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有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香港特區是無權管、管不了的。中央保留在極其特殊情況下的案件管轄權,並對特區政府相關工作進行監督和問責,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體現,是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的法律地位所決定的,也是國家安全事務屬於中央事權的屬性所決定的,於法有據,十分必要。
從世界範圍來看,也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把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完全交給地方政府。中央和特區政府共同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使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體系更加健全,使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各類行為和活動更加有力。這不會影響香港特區對自身管轄案件享有的執法權、檢控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草案説明公佈後,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多次表示,這一法律不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香港特區政府多個部門官員也表示,將全力支持和配合涉港國安立法工作,確保相關法律在香港有效實施。社會各界普遍認為,法律草案既維護了國家安全,又尊重了香港的高度自治,是“一國兩制”的典範立法。
至於那些聲稱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會破壞“一國兩制”的人,要麼是根本就沒把“一國”放在眼裏,要麼是對“一國兩制”有什麼誤解或誤讀。他們可能需要認真學習一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關滄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