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各位網友對我大隊“高速公路事故案例警示”宣傳視頻的關注,針對大家反饋的意見,我大隊高度重視,於12月8日組成核查專班,對該事故相關證據資料開展了核查,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2020年10月2日,我大隊轄區發生一起三車相撞的財損交通事故。其中,第一輛鄂E牌黑色轎車停止於快速車道內,第二輛津C牌黑色SUV停止於慢速車道內。兩車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在車道內停車行為的規定。當日,民警對兩車駕駛人的違法停車行為予以了處罰。
第三輛豫Q牌白色轎車行車記錄儀GPS速度顯示:該車在事故發生前的車速為120km/h以上,該段高速的限速為110km/h(附圖1)。事故發生前,豫Q牌白色轎車跟隨另一輛鄂A牌黑色轎車行駛,經核查,在其行駛速度為120 km/h的情況下,跟車距離不足50米(附圖2)。
由於豫Q牌白色轎車與鄂A牌黑色轎車跟車距離過近,其視線及遇情況時的反應時間、空間均受到影響,在鄂A牌黑色轎車避讓繞開兩輛黑色車輛後,豫Q牌白色轎車無法及時發現前方路況及採取有效應對措施。豫Q牌白色轎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的規定。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劃定遵循依法、科學的原則,具體到每一起事故還需要綜合考慮事故發生時的能見度(如夜間、照明、雨霧天氣等)、道路狀況(是否彎道、濕滑等)、事故各方是否存在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等各方面因素予以確定。
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民警在聽取了三車駕駛人的陳述和意見後,分析認定在本起事故中,豫Q牌白色轎車的交通違法行為對事故發生所起作用相對較大,適用簡易程序作出了事故認定,各方均表示無異議。同時,民警對三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高速公路超速行駛、跟車過近、違法停車均是誘發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需要社會各界共同抵制,安全文明的高速公路交通環境需要大家一起維護。再次感謝廣大網友對我大隊工作的關心,歡迎大家繼續監督,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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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北高速交警蔡甸大隊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