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貪污案:部長用公款買飲料,五年貪污鉅款五萬日元,慘遭開除
日本對官員貪污可謂是零容忍,在二戰後日本曾發生過幾件貪污受賄的醜聞,其中以“利庫特路案”為最,調查人員達到7000多人,導致日本首相辭職,兩任內閣辭職,從此以後,日本陸陸續續出台了很多反腐的法律政策,對公務員的行為舉止規定嚴苛,對貪污腐敗行為更是一棍子打死。
在2013年,一條關於日本貪官的新聞在國內引發熱議,日本東京地鐵公司的鐵道本部擔當部長,因為使用公務IC卡用於支付個人不屬於公務出差的交通費併購買飲料等,隨後東京地鐵公司發佈聲明稱,這位部長將私人消費部分作為公務消費申報,已經屬於貪污行為。
從2008年到2013年6月,使用公司用於公務乘車的公務IC卡“Suica”支付不屬於公務出差的交通費併購買飲料等,在五年內共貪污“鉅款”5萬日元,約合人民幣3000元左右,對此,東京鐵路公司對這個50多歲的部長予以開除。
在中國落網的貪官中,無論是小蒼蠅還是大老虎,涉及到金額都是上百萬甚至上億,相比於日本的貪官簡直是小巫見大巫,這其實就是日本對貪污的“零容忍”的態度,只有這種活生生的案例才能讓日本國民相信政府對腐敗的容忍度為零,公私權界分明,花一分公款就是貪污,都要追求到底。
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日本參議院就全票通過了《國家公務員倫理法》,該法不僅禁止公務員以職位或者地位之便謀取私利,甚至禁止一切能引起國民懷疑或者不信任的行為,讓公務員沒有漏洞可以鑽。
日本作為一個嚴謹且極度講究細節的國家,這種有些抽象化的法律條文自然是無法滿足現狀的,於是至於對應的“倫理審查會”事務局專門編寫了《國家公務員倫理規章時例集》,主要內容就是就何種行為是被禁止的,何種行為是被允許的舉出各種各樣的案例,一一加以明確,幾乎是窮盡了所有想得到可能違規,這樣就沒有個人隨意判斷的餘地了。
舉個簡單的例子,公務員用公費深夜乘坐出租車時接受司機所提供的啤酒以及小吃也屬於受賄行列,將會受到嚴厲的處分;對於公務員之間若是知情不報,一旦東窗事發,一律按連坐處理。這聽起來是不是有點匪夷所思,堪比秦朝法律細密嚴苛,搞不好就會被人説成“暴政”。
是的,在最初推行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過激的反應和混亂,由於倫理限制條目過於繁瑣,難免使得公務員畏首畏尾,影響了正常公務執行。但日本政府決心推行,從2000年開始實施,每三年統計一下情況,到了2009年,大部分公務員已經習慣了這種埋在意識裏杜絕了花點公款算什麼的想法,取而代之就是公私分明,於是日本官僚體系呈現出的就是一派清明。
我國一直在反腐倡廉,也挖出了很多“大老虎”,説明推進廉政還是有很大成效的,雖然目前我國還不能達到像日本那樣重典出清官,但我們對腐敗行為也是“零容忍”,只是我們泱泱大國更需要一些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