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未成年時犯罪留下記錄,子女入學還受“株連”?近日,江蘇省常州市一對夫婦在為6歲女兒辦理積分入學時,被告知因父親未成年時被判處拘役5個月,按流動人口子女入學積分政策標準,其女兒入學積分被扣除100分,因此無法入學。焦急的父母向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求助,經檢察院協調,終於為其解決了入學難題。
這是一個幸運的孩子,但有許多人卻未必這麼幸運——對流動人口採取積分入學的地區,因父母有違法犯罪記錄而被“株連”,影響上學錄取的案例並不鮮見,一些地方甚至將捆綁式懲罰作為執法成效突出的經驗做法進行宣傳。那麼,父母的違法犯罪記錄,是否能夠被用作衡量子女入學及其他合法權益的指標呢?
首先應當明確,入學“株連”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現代刑法堅持的是“罪及個人原則”,講究罪責自負,正所謂“刑止於一身”。不要説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記錄,就是正在服刑的犯人,其家屬也不應受到株連。而對未成年人犯罪而言,法律規定應當遵守“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不能影響其升學、就業,更不應該影響其子女入學。一些地方毫無法治素養,將與政府部門有糾紛的人列入“內控對象”,並由此株連家屬,限制其權利,完全是違法行為。
這樣的案例屢見不鮮。早在2018年,就有公安機關為督促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公開發布懸賞通緝犯罪嫌疑人的公告,其中聲稱要“株連三代人”,“若犯罪嫌疑人逾期不歸,將在電視台曝光其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將前述親屬拉入誠信系統並限制出行,甚至將會在其家門口、村口懸掛‘飛天大盜之家’的牌子”。還有,某地為打擊毒品犯罪,在有家庭成員涉製毒販毒的房屋外牆噴“涉毒家庭”,對其全家進行侮辱……如是種種,不一而舉。以上行為,某種程度上就是“株連”“連坐”“滅族”等古代刑法的現代翻版,其實質是一人犯罪、全家受(服)刑,這是專斷法律的特徵,與現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
“株連”懲罰違背現代法治精神,因為現代法律是罪刑法定主義,刑責相當,前提是無罪推定。即在被司法部門依法判處有罪之前,任何人從法理上説都是無罪的;既無罪,就無需承擔與罪行相應的責罰,這就從根本上阻斷了株連的可能性。而現代法律是權利法律,刑法以及其他法律實施的目的,都是保護權利,而非為了懲罰而懲罰。
法治社會理當“一斷於法”,其題中之義就是禁止法外用刑。而“株連”“內控”等正是非法限制權利的做法,其實施的是與公開法律平行的一套不公開示人的“私法”,與法治社會完全背道而馳。動輒實施捆綁式懲罰的“私法”“私刑”,是試圖以非正義手段追求正義,以犧牲程序正義追求實體正義,結果註定事與願違。
政府的依法行政行為,是最好的普法宣傳。在入學“株連”這個案例中,有關部門的規定涉嫌違法,而江蘇省常州市檢察院依法介入調查,不僅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入學權利,還推動了當地流動人口子女積分辦公室進一步調整、完善積分入學標準,推動積分入學更加客觀、公正、合理。這樣的“暖新聞”,能夠讓老百姓在具體案例中體察到法治社會的光輝與正義,惟其如此,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才能得到更加自覺的遵循。
(來源 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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