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海洋為兒子孫卓被拐案申請抗訴被駁回,稱未來將繼續呼籲拐賣拐騙同罪

此前,孫海洋對吳飛龍等2人拐騙兒童罪、包庇罪一案的一審判決提出抗訴。10月24日,孫海洋告訴極目新聞記者,檢察院就此作出不抗訴決定。他表示,理解司法判決結果,但未來還會與律師等各界人士一起向有關部門遞交資料,繼續為實現拐騙拐賣同罪作出努力。

孫海洋為兒子孫卓被拐案申請抗訴被駁回,稱未來將繼續呼籲拐賣拐騙同罪
孫海洋收到的抗訴請求答覆書(受訪者供圖)

10月13日,孫卓、符建濤被拐案在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判決。法院以拐騙兒童罪判處被告人吳飛龍有期徒刑五年,以包庇罪判處被告人吳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同時判令吳飛龍賠償兩個被拐孩子家庭各42萬元。這一結果令孫海洋感到失望,當天宣判後他就表示要申請抗訴。

10月18日,孫海洋將抗訴申請資料當面遞交到檢察院。10月24日,孫海洋告訴極目新聞記者,當天早上,他已收到檢察院寄回的抗訴請求答覆資料,其中稱作出不抗訴決定。

孫海洋提供的《深圳前海蛇口自貿區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理由説明書》中顯示,對孫卓請求抗訴的被告人吳飛龍等 2 人拐騙兒童罪、包庇罪的《刑事抗訴申請書》已收悉。經該院審查,認為不符合抗訴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作出不抗訴決定。理由如下:

一,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案經過檢察機關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法院在審理期間兩次通知檢察機關補充偵查,司法機關已調取本案包括言詞證據、銀行流水、手機數據等證據,且經法庭查證屬實,判決依據在案證據認定被告人吳飛龍犯拐騙兒童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第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規定,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經法庭審理,法院以拐騙兒童罪的最高法定刑判處被告人吳飛龍有期徒刑五年。第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

孫海洋對記者表示,他理解司法判決結果,“在拐騙這個罪名上,已經對吳飛龍做出了最高量刑。”但收到抗訴請求答覆書後,他仍然感到憤怒,不能理解如果吳飛龍沒有任何好處,為什麼要拐走兩個孩子,讓兩個家庭在14年間飽受折磨。

“本來以為經歷了16年,我真的累了,可以放下了,但現在我覺得我還是放不下。”孫海洋表示,還有很多家長在尋找自己被拐孩子的路上,二十、三十幾年都還沒找到。未來,他將與律師等各界人士一起向有關部門遞交資料,為實現拐騙拐賣同罪做出努力。(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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