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9日上午
雲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
依法對
2020年2月6日
故意殺害兩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的馬建國
執行死刑
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2020年3月1日,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馬建國故意殺人一案並當庭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馬建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馬建國提起上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於2020年3月30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認為,馬建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馬建國在雲南省重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拒不遵守防疫政策和交通管控措施,持刀捅刺執行公務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員,致二人死亡,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且其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又犯故意殺人罪,繫累犯,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應依法從重處罰。雖然馬建國具有自首情節,但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從輕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馬建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依法安排馬建國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益。
通報
馬建國案成為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3月1日,雲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馬某某故意殺人一案並當庭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馬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一批10個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髮生在雲南省紅河縣的這起妨害防疫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甚至殺害防疫人員案件。
一些案件細節,也在最高法院的公佈中得到披露。
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截圖
案情
為去KTV,他刺死兩名防疫卡點工作人員
2020年2月5日,雲南省紅河縣石頭寨鄉根據上級安排,在該鄉麼索村委會通往阿扎河鄉洛孟村委會之間設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點,開展疫情防控和監測工作,對往來車輛及人員進行信息登記、監測和防疫宣傳。
2月6日11時許,馬某某駕車載麼索村委會村民馬某龍(另案處理)等人經過麼索村委會疫情防控卡點,到洛孟村委會村民馬某光(另案處理)家吃飯喝酒,之後馬某某駕車搭載馬某龍等人準備到馬某龍家KTV唱歌。
18時20分許,當車輛行至麼索村委會疫情防控卡點時,馬某龍下車搬除卡點路障,並與前來勸阻的卡點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在此過程中,馬某某因對卡點工作人員張某某(紅河縣財政局下派扶貧幹部,歿年39歲)持手機拍攝取證的行為不滿,遂持隨身攜帶的摺疊刀朝張某某胸腹部連續捅刺,又向前來勸阻的卡點工作人員李某某(紅河縣石頭寨鄉幹部,歿年50歲)腹部捅刺,致張某某、李某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經鑑定,張某某系因被單刃鋭器刺擊胸腹部致胸腹腔多臟器破裂急性出血死亡;李某某系因被單刃鋭器刺擊腹部致肝臟破裂出血死亡。
裁判結果
死刑
雲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在雲南省重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無視國家法律和疫情防控秩序,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馬某某在疫情期間殺害兩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極其惡劣,後果特別嚴重。
馬某某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馬某某雖在案發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但其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據此,於2020年3月1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來源: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網站、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春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