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瀏陽市人民法院執行接待室,申請人蔣某能和被執行人蔣某善達成執行和解,蔣某善當場兑現執行款2萬元,雙方握手言和,笑逐顏開……望着眼前這一幕,檢察官和法官欣慰地笑了,一起七年執行積案在檢察官與法官的共同努力下終於化解了。
2012年6月7日,蔣某善作為吊車老闆與幫工蔣某能等人一起幫羅某峯家新建的樓房吊裝水泥預製板,蔣某善、蔣某能與泥水匠一同站在架板上,三人將預製板插入牆體時,因架板斷裂,一同從二樓墜落,蔣某能的右手被墜落的預製板砸傷,經鑑定為七級傷殘。事後,蔣某善認為事故原因系房主羅某峯提供的架板斷裂導致,羅某峯應負事故賠償主要責任,於是僅賠償了蔣某能22800元醫藥費和5000元賠償款。
為獲得合理賠償,蔣某能將蔣某善、羅某峯2人訴至瀏陽市人民法院,2013年4月25日瀏陽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蔣某善作為僱主,應承擔全部責任,羅某峯無責任,判決蔣某善另行賠償蔣某能74224元賠償款。蔣某善不服判決,上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蔣某善仍心中不服,認為羅某峯理應擔責,深感受冤,因此進入執行階段後,蔣某善消極履行。2015年5月,蔣某善因拒不執行判決被法院司法拘留後,因而怪罪蔣某能,一直逃避執行,法院執行局多次上門執行未果。
2020年9月,蔣某能向瀏陽市檢察院申請監督,承辦檢察官通過閲卷,詢問雙方當事人後,瞭解到蔣某善消極履行的主要原因是不服法院判決,於是雙管齊下,一方面建議蔣某善依法申請再審,另一方面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希望促成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化解糾紛。蔣某善雖同意和解,卻表示僅再支付2000元,而蔣某能要求30000元賠償款,雙方分歧太大而未達成和解。
為此,瀏陽市檢察院向瀏陽市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瀏陽市人民法院積極開展釋法説理工作,力爭將該案和解結案。檢察官也持續關注該案,多次與雙方當事人電話聯絡,經過進一步耐心釋法説理,幫助雙方分析利弊,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執行和解、握手言和。
編輯/白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