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什麼讓鄭爽賠8個億

自前幾日,女演員鄭爽因為代孕事發後,就成了街談巷議的焦點。先是宣佈退出娛樂圈,後又被封殺,也實為不良藝人之誡。

而鄭爽事發後,自媒體人的各種落井下石,足讓人感慨人心險惡,世態涼薄。近日,又有人曝出,鄭爽之事,不是退出娛樂圈就可了斷的,還要賠付一些劇組和代言的品牌方共計8億損失,可能會讓她負債累累。看到此處,相信許多人都會莫名驚詫。憑什麼讓鄭爽賠這麼多錢?

憑什麼讓鄭爽賠8個億

按理來説,演員和劇組屬於勞動合同關係,在合同存續期間,也就是影視劇拍攝期間,鄭爽若是沒有終止合作,或者因為其他主觀原因,導致拍攝無法正常進行時,才屬於違約行為,應該賠償損失。但要是她並沒有違約,劇集順利拍攝完成,那其已履行了勞動合同和自己的義務。

至於事後曝出了負面新聞,導致了影視劇無法上映,非鄭爽主觀故意行為,也不是她所願意看到的結果,而是第三方造成的,屬於不可控風險因素。

鑑於片方損失也很嚴重,事件又因鄭爽而起,片酬應該是拿不到了,至於説讓她賠償投資方的全部支出和成本,以及所有參與人員的損失,小編覺得不是很合理,相關法律法規也不支持。

憑什麼讓鄭爽賠8個億

至於因勞動者的個人過失導致企業受損,勞動者應該賠償多少錢,相關法律並未有明確規定。至於以什麼標準去判斷員工的失誤,也存在爭議。

不過,《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憑什麼讓鄭爽賠8個億

該條款雖未規定賠償金額,但對每月賠付金額有嚴格的限制,即在月薪的20%以下。

鑑於在影視劇拍攝完成後,雙方的勞動關係已終止,那應按照雙方合作期間,鄭爽每月所獲得的報酬中,扣除20%作為賠償是比較合理的。但這個賠償金額,應該不會大於全部的片酬,無需用她的其他收入,以及全部財產來進行賠償。

廣東省高院2017年8月1日印發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其中提出:勞動者應承擔賠償數額根據勞動者的過錯程度等具體情況酌情確定,且不得把屬於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經營風險擴大由勞動者承擔。

憑什麼讓鄭爽賠8個億

有律師據此認為:即使勞動者存在重大過失,也只能根據過錯程度、賠償能力等因素酌情適當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勞動者承擔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的比例定在10%-40%之間為宜。

綜上所述,受鄭爽負面新聞影響的劇組和製片方的確有權利向鄭爽索賠,但具體額度要根據其過錯程度,以及賠償能力來確定,應不至於讓其傾家蕩產,身負鉅額債務。

小編並非法律界人士,以上僅為個人見解,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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