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條例丨《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系列解讀

政法條例丨《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系列解讀

《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依據監督主體的責任,黨對政法工作監督的範圍是依據主體劃分的。根據《條例》第三十二條,總體上講是對“政法工作全面情況和重大決策部署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全面從嚴治黨的大背景下,要確保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尤其是政治領導和組織領導,各級黨組織在加強黨的政治建設方面的情況是衡量其工作實績的重要標準。

具體而言,其一,黨委監督的範圍最為廣泛,主要是對政治意識和政治規矩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還要開展巡視巡察工作。黨委監督的對象也是全方位的,既包括黨委政法委員會、各政法單位黨組(黨委),也包括下一級黨委領導和組織開展的工作情況。

其二,黨委政法委員會是具體推進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指示等貫徹落實的專責部門。從監督的範圍看,主要是政治督察、執法監督、紀律作風等工作機制的完善和落實。

其三,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是就黨中央、上級黨組織的決策部署、指示等向黨委述職反饋。需要注意的是,各政法單位黨組(黨委)是直接向批准其設立的黨委進行述職反饋,而不再經過黨委政法委員會,這就從制度層面釐清了黨委政法委員會和各政法單位黨組(黨委)之間在監督職能方面的邊界。黨委政法委員會在監督檢查方面只是協調作用,對於黨委政法委員會反饋情況的考核評定統一由黨委作出。

來源:中國政府網

【來源:衡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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