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近日查處一起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案,涉案男子丁某在微信羣散佈當地公交運營線路暫時停運的虛假信息,經網絡擴散後,該信息對當地疫情防控工作和公共秩序造成干擾。最終,丁某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處罰。
張存作
近期我國疫情還在發展中,各地正在加快風險人員、地區的篩查隔離工作。網民一句貌似不經意的謠言可能就會造成大面積恐慌。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它聯通着社會關係,是虛擬世界裏的公共場所,與每個人的工作生活密不可分,我們在網絡世界的每個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約束。當然,我們尊重言論自由,但也必須清楚地認識到,散佈謠言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中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根據以上規定,如果散佈謠言,則可能面臨罰款或行政拘留處罰。從刑事司法層面分析,如果行為人在網絡上散佈謠言、謊報疫情,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則可能面臨刑事審判。尤其在新冠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發佈虛假涉疫信息極易造成人心恐慌,嚴重影響正常社會管理秩序。根據2020年2月6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如果觸犯刑法的規定,“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提醒的是,即使沒有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但故意傳播明知是他人編造的虛假信息的行為,也屬違法行為,根據具體後果將被給予相應處罰。
在網絡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構建純淨的網絡空間秩序,在使用微信、微博等社交工具發佈信息的時候,須恪守法律規定和道德約束,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謹言慎行,正確把握言論自由和法治邊界,理性文明地發表個人言論,為營造安全、清朗、有序的網絡空間共同努力。(作者單位: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檢察院)
來源:北京日報 嶽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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