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曾經的網紅薇婭直播間裏,出現了一款名為“袁米”的大米。為了更好的銷售產品,主播多次使用了袁隆平院士的姓名和肖像。
“袁米”到底和袁隆平有關聯嗎?2020年,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平高科)發現某農業公司、謙尋(杭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黃薇(網名“薇婭viya”)、淘寶網涉嫌侵犯袁隆平的姓名權、肖像權,併發出警示函。
由於某農業公司始終未停止在其微信公眾號及其網站上的相關文章中使用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隆平高科遂訴至法院。4月26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通報了這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擅用袁隆平姓名和肖像賣貨惹糾紛
隆平高科是一家成立於1999年的農業科技上市公司,註冊資本為13.17億元,經營範圍包括農作物種植及銷售,農副產品加工、銷售等,在農業種業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
為規範對袁隆平院士姓名權和肖像權的商業性使用,袁隆平院士生前與隆平高科簽署《袁隆平品牌權許可使用協議》,獲得在經營活動中獨佔許可使用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的商業性權利。
2020年4月20日,隆平高科發現某農業公司、謙尋(杭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黃薇(網名“薇婭viya”)、淘寶網涉嫌侵犯袁隆平的姓名權、肖像權,於是向長沙市公證處申請公證取證,對某農業公司的微信公眾號、公司網站、淘寶店鋪的相關內容進行證據保全。
2020年4月23日,隆平高科向某農業公司發出《警示函》,要求某農業公司“立即停止在網絡上及其他各種渠道售賣假冒‘袁隆平’大米等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撤掉相關網頁;在未經合法授權的情況下,禁止使用袁隆平相關姓名、肖像及商標等進行商業宣傳,或者在宣傳相關商品時將其與袁隆平建立聯繫。”同日,隆平高科還向謙尋(杭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發出《警示函》,某農業公司產品因此被暫停直播售賣。
由於某農業公司始終未停止在其微信公眾號及其網站上的相關文章中使用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隆平高科訴至法院。
農業公司行為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並增加誤購風險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某農業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及其網站上的相關文章中對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的使用,屬於通過將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與其公司及其海水稻產品進行關聯的方式進行介紹和宣傳,均屬於商業性使用。該使用行為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以為某農業公司產品是由袁隆平院士推薦或代言。某農業公司與袁隆平院士於2018年簽訂的《合作協議》就稻米食味及評價方面開展的合作,袁隆平院士僅為某農業公司在稻米食味及食品安全領域的科研提供全面指導。該《合作協議》約定事項與海水稻產品研發推廣無關,也未涉及袁隆平院士許可某農業公司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其姓名和肖像的相關約定,某農業公司也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涉案海水稻產品系袁隆平院士及其研發團隊研究開發的事實。
法院認為,袁隆平院士為人類糧食安全作出重大貢獻,對於其姓名及肖像,各類社會主體均應當予以尊重,並審慎、規範地使用。特別是商業主體,在宣傳其與袁隆平院士的合作時應當秉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應捏造和誇大雙方之間的合作程度,以達到誤導消費者並獲取商業利益的目的。
本案中,某農業公司未經許可,在宣傳推廣海水稻等公司產品的相關文章中對袁隆平姓名及肖像進行商業性使用,但並不能舉證證明袁隆平院士與其宣傳推廣產品之間的關聯程度,也不足以證明該關聯程度與其涉案宣傳推廣文章中所述內容相符。
某農業公司的該商業性使用行為侵害了隆平高科取得的對袁隆平姓名及肖像的商業獨佔許可使用權益,且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並增加誤購風險,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和第六條第四項規制的不正當競爭情形。遂判決某農業公司立即停止商業性使用袁隆平姓名和肖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隆平高科經濟損失10萬元。
一審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提起上訴。3月11日,湖南高院二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袁隆平姓名及肖像深入人心,商業主體應審慎規範使用
湖南高院民三庭四級高級法官曾志燕認為,袁隆平院士是中國工程院院士,我國雜交水稻育種專家,被稱為中國的“雜交水稻之父”,其相關研究成就為人類作出重大貢獻,袁隆平姓名及肖像深入人心,具有極高知名度。對於袁隆平姓名及肖像的使用,既涉及袁隆平院士的人身利益,也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相關商業利益,各類社會主體特別是商業主體均應當審慎、規範使用。
袁隆平院士生前與隆平高科簽署《袁隆平品牌權許可使用協議》,對於獨佔許可隆平高科在經營活動中使用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的商業性權利、以及許可使用範圍、許可區域範圍、許可使用費的評估確定和支付、許可期限等問題進行了全面約定。袁隆平院士逝世後,其繼承人對該協議所約定的許可期限等事項進行補充約定和確認。該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我國法律規定,隆平高科基於該協議所獲得的對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的商業性獨佔使用權益的正當性和經濟屬性應當得到法律保護。
但某農業公司在與袁隆平院士簽訂的《合作協議》與海水稻研發推廣並無關聯、也無證據證明其所宣傳推廣的海水稻產品是由袁隆平院士或其研發團隊研究開發的情況下,未經許可,在宣傳推廣海水稻等公司產品的相關文章中使用袁隆平姓名及肖像,具有明顯的攀附袁隆平院士知名度、攫取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背後的商業價值的主觀故意。其商業性使用行為有悖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袁隆平”這一中國糧食品牌是袁隆平院士等幾代中國科學家辛勤研發雜交水稻的智慧成果和汗水結晶。法院對某農業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及時予以規制,有利於規範市場競爭秩序,促進行業長足發展,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發揮審判職能,對袁隆平院士在內的科學家科研成果的高度尊重和有力保護。該案對於教育引導全社會尊重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具有積極的推進意義。
鏈接:擅自使用“袁隆平”生產銷售隆平酒,兩公司被判賠3萬
除了蹭袁隆平名字和肖像賣米之外,無獨有偶,有兩家公司也把目光盯準了“袁隆平”,在其生產、銷售的白酒包裝上使用了“袁隆平”的姓名,賣起了“隆平酒”,因為這個原因被法院判決賠償3萬元。
2020年前後,隆平高科公司在市場上發現,中集合作社、毛家香公司共同生產的“隆平糧社酒 鴻運當頭(兼香型,500ml)”“隆平糧社 陸拾玖窖酒(兼香型,500ml)”兩款酒中,使用了袁隆平的姓名。
隆平高科公司遂以使用具有一定影響的袁隆平姓名,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即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響的姓名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將中集合作社和毛家香公司作為被告訴至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在產品包裝上使用“袁隆平”姓名,並賠償經濟損失。
兩被告則辯稱,中集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跟隨袁隆平院士從事科學研究將近四十年,是袁隆平院士與隆平高科公司諸多科研成果的參與者和見證者。“隆平梁社種好糧 中際高粱釀美酒”是袁隆平院士的題字,不構成侵權。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兩被告在生產、銷售的白酒包裝上使用“袁隆平”姓名的行為,系通過商品包裝推薦、宣傳自己所銷售的商品,屬於商業使用。在袁隆平院士享有世界性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前提下,兩被告使用“袁隆平”姓名的行為,主觀上存在利用袁隆平院士的良好聲譽、社會影響力推薦和證明自身產品的意圖,客觀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認為標記有“袁隆平”字樣的被控侵權白酒來自袁隆平院士授權的相關企業,該使用行為在損害隆平高科公司取得的獨享“袁隆平”姓名商業使用權益的同時,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隆平高科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3萬元。
一審判決作出後,原、被告均不服上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長沙中院二審判決予以維持。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通訊員劉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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