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湖南長沙一男子起訴離婚並要求妻子歸還彩禮,妻子敗訴後拒不履行被法院強制執行。女方何某與男方劉某於2019年登記結婚,領證後兩人並沒有同居生活。因兩人婚前缺少了解難以共同生活,法院判決離婚,並要求何某退還20多萬元彩禮錢。判決生效後何某遲遲沒有履行,法院最終採取了強制拘留措施。
延伸閲讀: 離婚冷靜期真的來了!怎麼個“冷靜”法?
據民政部近日發佈的文件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這回,離婚冷靜期是真的來了!
離婚冷靜期是什麼?咋個“冷靜”法?一文了解
離婚冷靜期的實施條款是什麼?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序包括這五個步驟↓↓
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
首先,離婚冷靜期設定為30天; 其次,離婚冷靜期屆滿後的“再一個”30天之內,雙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逾期不領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此外,婚姻登記機關將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而請求撤銷的業務。據民法典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為什麼要設置離婚冷靜期?
一聽到“離婚冷靜期”,很多網友立馬提出質疑:“這是在干涉婚姻自由嗎?”
根據民政部統計,自2003年起,我國離婚率連續16年上漲,“閃婚”後“閃離”等輕率離婚現象有持續增加的趨勢,甚至出現了“深圳離婚預約一號難求”的現象。
有專家表示,30天的離婚冷靜期沒有違背“離婚自由”的原則,而是為了預防在協議離婚中出現的衝動型離婚,並且它只適用於協議離婚。
據中央政法委披露的一起案例顯示,離婚訴訟案中的兩位85後上訴人只經歷了短短一年的婚姻,有一個乖巧可愛的女兒。
在開庭後調解中,調解員瞭解到,他們沒有原則性矛盾,情感也沒有完全破裂。這對85後小夫妻,在面對突如其來的生活瑣事亂了方寸,又在父母的過度干預下慌了手腳。沒有法庭上的劍拔弩張,兩人在調解中都冷靜了下來。
最後,丈夫和妻子分別向法院提交了撤回上訴和撤回起訴的書面申請。
調解是“最後的剎車”,可不是每次“剎車”都能攔住奔湧向前的“火氣”。這種情況下,離婚冷靜期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衝動離婚的現象。
一旦遭遇重婚、家暴、遺棄等情況,咋辦?
離婚冷靜期還沒開始實施,可是有人已經對此動起了壞心思。網友提供的例子包括揮霍財產、轉移財產、仿造債務、家庭暴力、婚內出軌等,一旦遭遇這些情況,離婚冷靜期會變成“窗口風險期”嗎?
其實,訴訟離婚並沒有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對於存在家暴、遺棄等雙方達不成離婚一致意見的情形下,可以選擇訴訟離婚。而在訴訟離婚中,“調解”也是必經的程序,調解包括調和與調離兩種形式。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李明舜:在調離的過程中,也一定是經過調解雙方,就是否離婚、是否這個孩子歸誰撫養、債務怎麼清償等等一系列重要問題,雙方達成一致,當事人接受了、執行了,才能夠真正地做到案結事了。
在調離時會產生“久調不決”的情況,一方面是因為我們的法律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都沒有對調解的時間做硬性規定。此外,離婚涉及感情問題,人就容易激動,往往就需要緩解一下雙方的情緒,從而導致很多離婚案件時間拖得比較長。
對於“久調不決”的情況,民法典第1079條在原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五種情形外,新增了“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的情形。
以2019年8月受到廣泛關注的“河南女子遭家暴跳樓事件”為例,小燕婚後遭遇三次嚴重家暴。2019年8月13日13時38分,前夫突然闖入小燕所經營的服裝店,開始毆打小燕,她才從自己經營的服裝店二樓跳下,後被緊急送往醫院。
此後,警方認定小燕左眼部骨折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竇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立案調查。 調解過程中,男方不僅以孩子還小為由,不同意離婚,還多次為自己的家暴行為辯解。
但最終,從今年6月5日網上立案,到7月28日拿到離婚判決書,這起離婚官司前後歷時不到兩個月,卻在輿論發酵中被貼上了“離婚難”的標籤。
小燕:當時就根本就容不得我去跟他説一些話,或者説我看他,我要跳樓看他的反應,當時就想到我得活着出去,我才會從二樓跳下來。
對於類似於小燕這種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專家表示,如果有一方遇到家暴,應當注意收集家暴證據,如通過報警、驗傷等方式收集證據,向法院起訴離婚,爭取儘快判離,而不是不切實際地跟對方拉鋸式談判。離婚冷靜期只是給那些衝動離婚的人一劑後悔藥,而不是家庭暴力的庇護所。
用法律手段反對輕率離婚,也保障離婚自由。但是,生活中沒有100%完美的婚姻,法律上也沒有100%完美的離婚程序。離婚冷靜期,“冷靜”二字考驗的其實是雙方對婚姻、對人生的態度。
(原標題:妻子拒絕同房丈夫起訴離婚要求退彩禮,妻子出庭帶保鏢隨行)
來源:綜合長沙政法頻道 央視新聞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