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傳彩頁上顯示新能源汽車501公里,張某購買後發現證明文件上記載的實際續航里程是476公里,而這兩種版本價格相差4000元。北青-北京頭條記者3月15日獲悉,法院判決商家賠償張某差價4000元。
2019年4月,汽車銷售公司與張某簽訂合同,將1輛新能源汽車出售給張某,價格13.83萬元。汽車銷售公司的宣傳彩頁顯示,該車的續航里程為501公里。張某提車後發現,車輛證明文件上記載的實際續航里程是476公里。因續航里程不同,兩種版本價格相差4000元。現張某起訴,要求汽車銷售公司將已交付的車輛更換為501里程的汽車,並賠償兩種版本的差價。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汽車銷售公司是針對購買續航里程501公里的車型達成了合同,但實際交付的是較低配置、續航里程為476公里的車輛。對於電動汽車,續航里程是衡量車輛價值的重要指標,也是消費者購買時考慮的重要因素。汽車銷售公司在沒有充分告知張某的情況下,交付了低於雙方約定配置的車輛,違反了合同約定。經營者承擔責任的目的是填補消費者因經營者違約行為而發生的損失。張某既要求更換車輛,又要求賠償兩款車的差價,兩種方式具有重複性,不能同時適用。考慮到車輛已經使用了較長時間,法院判決汽車銷售公司賠償張某差價4000元。
北京二中院法官杜巖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6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第20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實踐中,存在經營者向消費者宣傳產品具有某些質量性能,但未寫入合同、在履行合同時也沒有兑現的情況。對於經營者在宣傳冊中作出的產品承諾,如果內容具體確定,並且足以認定在雙方交易時就此達成了合意,即便沒有寫入合同,也應當認定屬於合同內容,對經營者具有拘束力。
同時,購車合同是消費者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在汽車消費中,由於消費者不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購車經驗和法律意識,難以有效辨別合同條款,導致自己關心的事項沒有寫入合同。上述案件就是因為合同對續航里程約定不清晰,導致出現糾紛。又如,在二手車合同中,銷售者承諾車輛不是“事故車”,但是關於“事故車”的認定,消費者與銷售者理解不同。消費者認為只要出過事故就是事故車,而銷售者則認為車輛結構部件比如縱梁、前後防撞鋼樑、底盤懸架等,因碰撞產生形變、斷裂、損壞才屬於事故車。由於合同沒有明確約定“事故車”的事故範圍,交易後消費者發現車輛發生過事故、但不屬於重大事故,雙方產生爭議時,常常難以維權。因此,建議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儘量要求經營者把所關心的事項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葉婉
編輯/白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