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台海網
台海網8月23日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林彬彬通訊員海法/文楊希/漫畫)“小違法”造成致人傷殘的“大事故”,誰來擔責?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行人闖紅燈,一輛車等待交通信號燈時壓占人行橫道,另一輛車則加速搶秒過路口,這些“小違法”行為發生在同一時刻時,結果共同作用造成了一起“大事故”。
壓占人行橫道的車根本沒碰到橫穿馬路的行人,這樣的“無接觸交通事故”,也需要承擔事故責任嗎?近日,海滄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交通事故引發的案件,我們來看看法官是怎麼判的。
案情回顧:“小違法”引發“大事故”,導致行人傷殘
事發當天晚上8時許,小金駕駛一輛小型轎車行至廈門一處交叉路口時,與橫穿馬路的行人小琴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及小琴受傷。此外,小林同時也駕車在肇事路口人行橫道線停車等信號燈,而且小林停車時壓佔了人行橫道。
事故發生後,小琴被送往醫院救治,救治期間共支出醫療費13萬餘元。出院診斷認定,小琴全身多處骨折、多處挫傷,傷情評定為一處八級傷殘附加兩處十級傷殘,後續還需要復健治療。
隨後,廈門市公安局海滄分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這起事故中,小琴橫過道路未按照交通信號燈通行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小金駕車未確保安全謹慎駕駛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小林駕車未按規定臨時停車妨礙安全視距影響通行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因此,交警認定:小琴負本事故主要責任,小金負本事故的次要責任,小林負本事故的次要責任。
雖然小琴治療期間,肇事車駕駛員小金及保險公司先後墊付了總計6萬元醫療費,但雙方對賠償金額未達成一致意見。小琴將小金和小林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兩駕駛員分別侵權,造成同一損害後果
近日,海滄法院開庭審理這起案件,事件各方在法庭上各執一詞,展開了激烈爭辯。
幾名被告當中,小林覺得自己最委屈。他説:“法官,我真的很冤枉,我都沒有碰到小琴,她受傷關我什麼事呀?”
因此,小林認為,小琴應當承擔70%的責任,小林和小金共同承擔30%的責任。肇事司機為小金,小林只是違章停車,所以應當由小金承擔20%的責任,小林承擔10%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廈門市公安局海滄分局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合理,程序合法,法院予以採信。兩輛肇事車輛駕駛員無意思聯絡,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後果,但並非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應承擔按份責任。
因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佔道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和撞人車輛的保險公司各賠償小琴經濟損失10多萬元,被告小林賠償小琴各項經濟損失3000餘元。判決後,各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説法
一車佔道一車搶秒過路口 兩車承擔同等責任
法官説,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行人闖紅燈、車輛等待交通信號燈時壓占人行橫道、車輛加速搶秒過路口等情形,這些行為分開看似乎均是“小違法”,但這些“小違法”發生在同一時刻時卻造成了本案行人致殘的“大事故”。
行人未按交通信號燈通行,系造成自身傷殘的主要原因,交警判定承擔主要責任,對於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應自擔60%的民事責任。
等待信號燈壓占人行橫道的車輛未遵守交規停車,妨礙安全視距影響通行,是事故的一個原因。判定車輛事故責任,並不以靜態動態區分認定,而以損害結果的原因力及過錯程度判定。交警判定,靜態停放車輛與動態搶秒通行車輛同樣承擔次要責任,兩車承擔同等比例侵權責任。違規停車肇事方事後未積極賠償,進入訴訟判賠金額高於搶秒通行撞人車輛,根據敗訴比例還需承擔更多訴訟費用。
行走不可圖一時之快,心存僥倖違反交規,否則可能追悔莫及。倘若發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應積極救助賠償受害方,爭取協商化解糾紛,亦可減少訴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