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內幕交易被查!女子申辯月入5000生活困難,證監會減少罰款:罰沒48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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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公佈了一則行政處罰。處罰書顯示,張某因內幕交易“*ST中富”,違法了證券法的相關規定。
張某申辯稱,她本人先後兩次離異,現撫養兩名未成年子女,贍養兩位老人,本人患有疾病,常需入院治療。她目前唯一收入來源為工資,每月税後收入5000餘元,家庭負擔沉重,前期股票投資獲益已大都虧損,無力承擔鉅額罰款,懇請證監會酌情考慮其本人和家庭面臨的特殊困難。
證監會表示,結合本案具體案情和張某個人及家庭情況,從“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出發,決定酌情減少對張某的罰款數額。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決定沒收張某違法所得160萬元,並處以321萬元罰款。
內幕交易“*ST中富”盈利160萬
2015年10月31日,*ST中富發佈《2015年度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等相關公告,稱擬向9名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股票不超過65000萬股,公司股票自2015年11月2日開市起復牌。
*ST中富籌劃解決影響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債務問題並實施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事項,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不晚於2015年8月26日形成,公開於2015年10月17日。張某漢為鞍山銀行副行級領導,負責帶隊鞍山銀行赴*ST中富開展盡職調查,是本案內幕信息知情人。
張某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張某漢關係密切,二人均於2015年10月國慶期間赴四川成都旅遊。張某漢承認2015年9月與張某有過聯繫,2015年10月張某漢與張某有過通話聯繫。
2015年9月11日,張某開始買入“*ST中富”。內幕信息公開前,張某賬户共買入“*ST中富”75萬股,成交金額274.98萬元。“*ST中富”2015年11月2日復牌後,張某賬户將“*ST中富”全部賣出,盈利160.42萬元。
張某賬户交易明顯異常
證監會認為,張某賬户交易存在明顯異常情況。
首先,張某虧損賣出其持有的股票。張某賬户在2015年9月11日交易“*ST中富”前賣出此前持有的其他股票,集中賣出的“大恆科技”“永泰能源”等均為虧損賣出。
其次,張某大規模買入“*ST中富”時間與鞍山銀行放貸審批時間基本一致。
再次,不同於慣常的交易習慣。在交易“*ST中富”之前,張某賬户除交易“寶勝股份”“大恆科技”外,較少有超過金額100萬元的交易。本案中張某交易“*ST中富”的金額顯著大於一般股票。此外,張某此前從未交易過“*ST中富”,首次交易即大額買入,不符合正常的交易習慣。
張某稱生活困難,無力承擔鉅額罰款
在聽證過程中,張某提出了多條申辯意見。
首先,本案內幕信息形成的時間認定錯誤,她本人買入“*ST中富”時間在內幕信息形成以前。本案中,她本人買入“*ST中富”的時間在2015年9月11日至14日,當時鞍山銀行貸款尚未完成審批程序,也未進入銀行審貸委員會,鞍山銀行是否向*ST中富發放貸款並不確定。
其二,她和張某漢並非關係密切。通話記錄顯示,2015年11月,她和張某漢只有1次電話和1次短信聯繫,2015年12月更是沒有任何通話記錄,2016年1月僅短信聯繫2次。這樣的聯繫頻率,不能證實二人具有親密關係,亦不能推斷出她與張某漢之間的聯繫中包含涉案內幕信息。
其三,張某漢並非內幕信息知情人,她本人也未就“*ST中富”與張某漢有任何信息交流。張某漢並不在*ST中富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內。張某漢在接受調查時亦表示其僅對鞍山銀行貸款業務進行盡職調查,並不瞭解*ST中富非公開發行股票事宜。張某漢並非涉案內幕信息知情人。實際上,在她2015年9月買入“*ST中富”前,她與張某漢沒有任何通訊記錄。
其四,她本人賬户交易符合一直以來的交易習慣,不存在任何異常。一是她本人具有虧損出售股票的交易習慣。二是她本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虧損出售兩隻股票具有明確的技術理論支持。三是她本人具有首次交易即大規模買賣、集中持倉的交易習慣,她本人2013年以後有多次交易單隻股票超過100萬元的情況,本次買入“*ST中富”的金額200餘萬元並不顯著大於其他股票,且佔2015年證券賬户總資產(700餘萬元)的比例並不高,屬正常投資行為。
其五,她本人對“*ST中富”的交易是基於個人對該股技術指標的判斷而非內幕信息,其每一步交易均有合理的技術理論支持。
其六,本案已超過行政處罰時效。涉案交易發生在2015年,距2019年11月20日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已超出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時效期限。
除上述申辯理由外,張某稱,在聽證後提供了關於本人生活困難的證明材料,即她本人先後兩次離異,現撫養兩名未成年子女,贍養兩位老人,本人患有疾病,常需入院治療。她本人目前唯一收入來源為工資,每月税後收入5000餘元,家庭負擔沉重,前期股票投資獲益已大都虧損,無力承擔鉅額罰款,懇請證監會酌情考慮其本人和家庭面臨的特殊困難。
證監會:“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酌情減少罰款
經複核,證監會認為張某的申辯意見不能成立。
其一,本案內幕信息形成時間認定無誤。內幕信息的形成並不以相關事項具有確定性作為必要的先決條件。“內幕信息的形成”並不等同於“內幕信息的確定”,相關事項只要滿足內幕信息關於重大性的要求,公開後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或投資者交易決策造成影響,即應當認為內幕信息已經形成。本案中,涉案內幕信息事項是*ST中富籌劃解決影響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債務問題並實施非公開發行股票。鞍山銀行向*ST中富提供貸款,是*ST中富解決債務問題進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前提條件。2015年8月26日,鞍山銀行赴*ST中富開展盡職調查,表明雙方關於貸款事項的前期溝通較為順利,*ST中富籌資事項有了相當進展,顯然有助於*ST中富實現非公開發行股票目的。
其二,張某和張某漢關係密切。證監會認定張某和張某漢關係密切,並非單純基於二人的電話聯絡情況,而是綜合以下情況作出的認定。張某、張某漢二人在接受調查時,承認二人認識已久,是朋友關係。張某漢在接受調查時,承認在2015年9月與張某有過聯繫。張某在接受調查時,承認在2015年與張某漢見過幾次。張某、張某漢二人在同一券商開立證券賬户。張某手機號曾大量登錄張某漢的證券賬户。此外,張某聽證階段提供的材料顯示,張某與張某漢在案發後存在婚姻關係,亦可部分印證二人此前關係密切。
其三,張某漢系內幕信息知情人。證監會認定特定人員是否屬於內幕信息知情人,並不簡單以該人員是否在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內作為唯一依據。本案中,張某漢雖不在*ST中富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內,但其作為鞍山銀行副行級領導前往*ST中富開展盡職調查,協商貸款事項,並在之後向鞍山銀行行長彙報貸款事項,顯然屬於涉案內幕信息的知情人。
其四,張某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入“*ST中富”的交易構成內幕交易。張某作為同內幕信息知情人張某漢具有密切關係的人員,其交易“*ST中富”情況與內幕信息基本吻合。張某在聽證中提出的所謂“虧損賣出個股符合個人交易習慣”“個人有首次交易即大量買賣的習慣”“涉案交易具有技術理論支持”的主張,乃是個人事後選擇性解讀,並不客觀,亦不足以解釋或否定其涉案交易的異常性。
其五,本案行政處罰未超過時效。張某內幕交易的時間在2015年9月,證監會調查人員向張某出示調查通知書的時間在2016年3月24日,此時距違法行為發生時間並未超過2年,並不涉及超過行政處罰時效的問題。
結合本案具體案情和張某個人及家庭情況,從“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出發,證監會決定酌情減少對張某的罰款數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張某違法所得160萬元,並處以321萬元罰款。
責編:戰術恆
來源:券商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