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患有慢性淋病多年,婚前卻隱瞞了女方……日前,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撤銷婚姻的案件,這是濟南市首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審理的“撤銷婚姻案”。此案一審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5月7日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經歷下法院審理查明,甄女士與賈先生於2020年12月登記結婚。婚後共同生活期間,甄女士發現賈先生患有淋病,遂以賈先生結婚登記前隱瞞不宜結婚的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為由,訴至濟南歷下法院,要求以民法典之相關規定,判決撤銷二人的婚姻關係。賈先生表示同意原告的訴求,自認患有慢性淋病多年,且明知該疾病具有傳染性,但因種種原因婚前未向甄女士如實告知,並當庭向甄女士表示歉意。
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賈先生患有淋病,具有較強的傳染性且難以治癒,賈先生在結婚登記前對甄女士未如實告知,現甄女士在法定期間內以賈先生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為由主張撤銷婚姻,事實清楚,於法有據,賈先生亦表示認可,法院應予以支持。依照我國民法典、母嬰保健法之相關規定,判決撤銷二人的婚姻。
據本案主審法官姜曉玲介紹,本案案情看似並不複雜,但其涉及的法規卻較多,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是由我國原婚姻法婚姻無效事由的規定演化而來,它將“重大疾病”列為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之一;而民法典對何謂“重大疾病”並無明確規定。審判實踐中,多結合我國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予以綜合認定。母嬰保健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該法中的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瘋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具體到本案中,賈先生所患淋病正是母嬰保健法所規定的疾病之一,故應認定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的“重大疾病”情形。且賈先生患病時間在結婚之前、於結婚之時未向甄女士如實告知,均符合撤銷權行使的構成要件。
姜曉玲説,本案中法院判決的是撤銷婚姻,而非撤銷婚姻登記,這是因為可撤銷婚姻與撤銷婚姻登記行政行為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民法典實施後,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對於婚姻被撤銷之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處理原則,父母子女關係,以及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均作出明確規定。具體到本案中,當事人在結婚登記之後數天即發現患病情況,未生育子女,不涉及財產分割。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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