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單位不繳醫保?違法!
近日,許多高校畢業生陸續走向工作崗位,在實際工作過程中,部分畢業生會遇到企業以各種理由不繳納醫保費,導致勞動者權益受損的情況。
試用期單位不繳納醫保合法嗎?支付現金可以代繳醫保嗎?遇到以下4種“坑”,請理直氣壯地説“不”!還可以向醫保部門投訴維權!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做出權威解讀。
羊城晚報資料圖
情形一:試用期不給繳納醫保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解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是屬於社會保險中的一個重要險種,職工醫保由單位和個人按相關比例共同繳費。所以,企業在試用期期間也必須為員工繳納醫保。
情形二:讓員工承諾棄繳醫保
一些公司會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承諾書中寫明:員工自願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公司將社會保險費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員工。
這是不合理且違法的!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解答,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醫保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情形三:人事檔案
沒轉移到單位不繳醫保
新員工入職,由於人事變動的關係,之前的人事檔案可能沒有及時從原來的單位調來,這時有些單位會稱因為沒有檔案所以無法為員工繳納醫保。
這是不合理的!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解答,實際上人事檔案並非繳交醫保所需條件,不能成為單位緩繳醫保的理由。《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情形四:支付現金方式取代繳醫保
一些單位不給員工繳納醫保,但是會給員工發一筆社保補助費,用現金代替醫保繳納。
這樣不可取!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解答,《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