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圍警總案 黃之鋒判囚13.5個月

中新社香港12月2日電 (記者 王嘉程)前“港獨”組織“香港眾志”原秘書長黃之鋒、原主席林朗彥和原成員周庭涉嫌於去年6月21日煽惑、組織及參與包圍警總案,2日宣判。黃之鋒兩項罪成,判囚13.5個月;周庭兩項罪成,判囚10個月;林朗彥一項罪成,判囚7個月。

判詞指,本案三名被告承認共同被控的控罪一,即“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第一被告黃之鋒還承認控罪二,即“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第三被告周庭亦承認控罪三,即“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判詞續指,就控罪一,三名被告有預謀煽惑他人蔘與或繼續參與有關集結,且為夥同犯案,是積極參與者。他們的煽惑行為導致多人蔘與具規模的集結,對在場人士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同時也導致交通嚴重阻塞。就此控罪,黃、林二人各被判入獄7個月,周庭被判入獄5個月。

判詞又指,就控罪二和三而言,第一被告黃之鋒組織了一個規模大、人數多、時數長及影響大的集結,導致公共秩序受破壞、(在場人士)人身安全受威脅、交通嚴重擠塞、公物損壞、公共服務受阻等。第一被告以包圍警察總部為目的,挑戰警方權威。第三被告周庭積極參與有關集結,留守警察總部約15小時,期間不斷叫喊口號,從旁協助第一被告。就第二控罪,黃之鋒被判監禁11.5個月;就第三控罪,周庭被判監禁8個月。

法院最終判定,就第一被告黃之鋒,控罪一其中的2個月監禁與控罪二的監禁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3.5個月監禁。第三被告周庭,控罪一其中的2個月監禁與控罪三的監禁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0個月。

2019年6月21日,示威者在三名被告的煽惑、組織下,對灣仔警察總部進行了多達15小時的包圍,導致公共服務嚴重受阻、交通阻塞等。同年8月,黃之鋒、周庭因涉此案被警方拘捕。今年7月6日,該案在東區裁判法院聆訊時,周庭認兩罪,黃、林二人否認控罪。11月23日,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早前否認控罪的黃之鋒、林朗彥在庭上認罪。三人即時還押。(完)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806 字。

轉載請註明: 包圍警總案 黃之鋒判囚13.5個月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