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出爐,增設“網絡保護”
10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
新未成年人保護法包括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等共九章,在現行法律的基礎上,條文從72條增至132條,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其中,遊戲領域從學校、家庭、等角度,針對未成年人信息保護、網絡防沉迷、實名認證、網絡遊戲使用時長等內容作出了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新聞出版、教育、衞生健康、文化和旅遊、網信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宣傳教育,監督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義務,指導家庭、學校、社會組織互相配合,採取科學、合理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預防和干預。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干預。
第七十條學校應當合理使用網絡開展教學活動。未經學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應當統一管理。
學校發現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的,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和引導,幫助其恢復正常的學習生活。
第七十一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網絡素養,規範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引導和監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通過在智能終端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選擇適合未成年人的服務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有效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第七十二條信息處理者通過網絡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和必要的原則。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徵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要求信息處理者更正、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信息處理者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更正、刪除,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條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
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不得插入網絡遊戲鏈接,不得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信息。
第七十五條網絡遊戲經依法審批後方可運營。
國家建立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遊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實身份信息註冊並登錄網絡遊戲。
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遊戲產品進行分類,作出適齡提示,並採取技術措施,不得讓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遊戲或者遊戲功能。
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遊戲服務。
第七十六條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註冊服務;為年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註冊服務時,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並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第七十八條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訴和舉報渠道,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訴、舉報。
第八十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户發佈、傳播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顯著提示的,應當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傳輸相關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户發佈、傳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相關信息,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網信、公安等部門報告。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用户利用其網絡服務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向該用户提供網絡服務,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一百二十七條信息處理者違反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或者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規定的,由公安、網信、電信、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和旅遊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百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吊銷相關許可證。
社會各界齊發力,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邁向新台階
眾所周知,作為網絡遊戲的提供者,遊戲廠商一直都在積極地履行社會責任,落實未成年人網絡防沉迷相關措施。目前,隨着條例的不斷完善,包括新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提到的網絡遊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遊戲適齡提示等,都已經有相對成熟的技術及行動支持。
針對新未成年人保護法提到的有關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如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遊戲服務,遊戲廠商在《國家新聞出版署關於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的通知》的指導下,也逐漸在遊戲中對相關內容進行了更細緻、更完善的調整。
目前來看,在社會各界不斷地鞭策下,遊戲廠商已經為未成年人提供了相對健康安全的網絡環境,未成年人網絡防沉迷工作初見成效。在新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範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或將邁向新台階。
過去,談起未成年人網絡防沉迷,社會各界都傾向於把矛頭指向遊戲以及它背後的遊戲廠商。但遊戲並不是導致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唯一原因,這種現象背後也反映了未成年人自我管理能力差,家庭、學校乃至社會沒有起到較好的教育引導等問題。
如今,新未成年人保護法也針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問題,向家庭、學校和社會提出了明確的法律標準。如相關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宣傳教育,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預防和干預;家長應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學校應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引導和監督等等,協力推進未成年人網絡防沉迷工作。
可以預見的是,在法律的不斷完善,以及社會各界的不斷努力下,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或將取得更好的成效,幫助孩子們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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