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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細則來了

由 高會雲 發佈於 綜合

近日,退役軍人事務部等11部門印發《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辦法》,自2021年12月24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退役軍人安置政策的重大調整。一起來看細則。

安置對象和安置地

大校以下軍官:

  (一)擔任軍官滿16年的;

  (二)擔任軍士和軍官累計滿16年的;

  (三)服役滿20年的;

  (四)直接選拔招錄軍官、特招入伍軍官晉升(授予)少校以上軍銜後達齡退役的。

軍士:

  (一)擔任軍士滿16年的;

  (二)服役滿18年的;

  (三)晉升(授予)四級軍士長以上軍銜後,在本銜級服役滿6年且服役累計滿14年的。

  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官、退役軍士可以在本人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時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按照《辦法》中其他情形選擇安置地。

退役金的發放

  退役金區分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後兩個階段發放。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按照規定逐月發放退役金;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後,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等養老保險待遇,並繼續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髮放終身。

  退役金根據擔任軍官、軍士年限,按照計發基數一定比例確定,具體計發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退役金髮放標準:

  擔任軍官滿16年或者擔任軍士和軍官累計滿16年的退役軍官,退役金按照計發基數的60%確定;

  擔任軍士滿16年的退役軍士,退役金按照計發基數的50%確定;

  超過16年的,每多1年計發比例增加2%;不滿16年的,每少1年計發比例減少2%。

▲退役金計發基數具體標準

退役金的增發

  對獲得軍隊功勳榮譽表彰,以及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的退役軍官、退役軍士,按照計發基數一定比例增發退役金,具體增發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曾獲得軍隊功勳榮譽表彰:

  服役期間獲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計發比例分別增加2%、4%、8%;獲得四等戰功、三等戰功、二等戰功、一等戰功的,計發比例分別增加2%、4%、8%、12%;

  獲得勳章、榮譽稱號的,計發比例增加15%;

  獲得二級表彰並經批准的、一級表彰的,分別按照二等戰功、一等戰功標準增加退役金計發比例。

  多次獲得功勳榮譽表彰的,計發比例可以累加,累加比例不超過15%;

  同一等級功勳榮譽表彰累加的增發比例,不超過上一等級的增發比例;

  同一事由獲得兩次以上功勳榮譽表彰的,增發比例就高執行。

曾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

  在西藏自治區、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服役滿10年的,計發比例增加5%;

  超過10年的,在西藏自治區和六類、五類、四類、三類艱苦邊遠地區每多1年計發比例分別再增加2%、1.5%、1.2%、0.8%、0.5%。

  在特類島、一類島、二類島服役,分別參照在五類、四類、三類艱苦邊遠地區服役的相關標準增加計發比例。

  同一地區符合艱苦邊遠地區和海島兩種增發情形的就高執行。

  在上述地區服役增發退役金的比例可以累加,除安置在上述地區外,累加比例不超過15%。

安置在上述地區,且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發給地區補助。

曾長期在特殊崗位服役:

  在飛行、艦艇、涉核崗位服役滿10年的,計發比例增加5%。擔任作戰部隊師、旅、團、營級單位主官累計滿3年的退役軍官,計發比例增加2%。

  按以上規定計算的退役金計發比例,累計不得超過100%。

退休年齡後,退役金變化

  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保留當月退役金(含艱苦邊遠地區補助)的一定比例,自下月起按照規定發放終身。

退休年齡後:

  擔任軍官、軍士16年的保留20%,每多1年保留比例增加1%,每少1年保留比例減少1%,保留比例不超過25%。

  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服役且安置在該類地區的,在該類地區每服役1年保留比例再增加1%,最多不超過10%。


來源:央視軍事綜合退役軍人事務部 版權歸屬原作者,如有侵權請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