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臨牌的電動車咋被認定為摩托車?外賣小哥打官司討公道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林媛媛

青島一外賣小哥騎的電動車明明已經掛了臨時牌,卻在送餐路上被交警攔截判定為摩托車,涉嫌違法行駛,罰款400元記24分。外賣小哥不服,跟交警部門打起了官司。一審二審均被駁回之後外賣小哥要求再審,最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撤回交警的處罰決定,並對交警部門在執法中的不認真、不規範,深表擔憂。

送餐路上被交警攔下

罰款400元記24分

趙某是一名外賣員,每天騎車奔波在青島的大街小巷。2019年6月15日上午,趙某照例騎車送餐,行至嶗山區一個路口時被嶗山公安分局交警大隊的交警攔下。

交警認定趙某騎的為機動車,以趙某“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合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為由,對他進行行政處罰:罰款400元,記24分並免於行政拘留。交警還拖走了趙某的車輛,以及扣留了其機動車駕駛證。

趙某隨後向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起訴稱,自己所騎的電動車並非機動車(按照新國標法屬於超標車範疇),要求撤銷交警作出的行政處罰並返還駕駛證。

電動車還是摩托車

小哥與交警各執一詞

法庭上,趙某提出,青島市車管所於2020年1月16日為自己騎的二輪電動車網上掛牌並審核通過,掛電動車臨時號牌並且不需要持有駕駛證。趙某還提交了電動車過渡期臨時號牌電子行駛憑證截圖。

然而,嶗山公安分局交警大隊則稱,交警已經委託具有資質的“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鑑定中心”對趙某的二輪車輛進行了司法鑑定,確認屬於機動車之摩托車範疇。

關於發放電動車臨時號牌,嶗山公安分局交警大隊表示,2019年12月6日開展電動自行車掛牌業務後,本着方便羣眾、提高效率的原則,在原有車管分所、各中隊固定掛牌點的基礎上,在轄區內又設置了十餘個流動電動車掛牌點,並將掛牌權限向輔警、社區網格員開放。因時間緊任務重,對上述人員的培訓不到位,部分工作人員對號牌發放的標準、範圍掌握的尺度不一,導致為趙某的車輛發放了電動自行車號牌,屬於超標違規發放,該號牌應予以收回。

一審二審法院

均駁回小哥的訴訟請求

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參考了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鑑定中心對涉案車輛的鑑定結果,認為趙某駕駛的車輛符合機動車之摩托車範疇,不屬於電動自行車,趙某持C1駕駛證駕駛摩托車且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屬實,嶗山交警大隊作出的行政處罰均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並無不當。

趙某不服,提起上訴。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車輛產品名稱為電動二輪車,但並無騎行腳踏板,根本不具有腳踏騎行功能,明顯不具備屬於電動自行車的外在特徵。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關於摩托車的定義,被上訴人認定涉案車輛並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規定的車輛,應按照機動車中的摩托車範疇予以處罰並採取相應強制措施並無不當。

對於二審結果,趙某仍不服,申請再審。

山東高院再審現反轉

撤銷交警行政處罰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第三方鑑定機構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鑑定中心對涉案車輛進行專業技術鑑定時,未對涉案車輛的技術參數予以確認,即作出了涉案車輛屬於機動摩托車的鑑定結論,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一、二審判決採信了上述鑑定結論,屬認定事實錯誤。嶗山公安分局交警大隊在未對涉案車輛的基礎參數予以查清的情況下,即認定涉案車輛屬於機動車並作出處罰決定,屬處罰依據事實錯誤。

關於嶗山交警大隊提出的因為對工作人員培訓不到位導致發放電動車號牌的標準不統一,應對涉案車輛的臨時號牌予以收回的主張,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嶗山交警大隊作為車輛和駕乘人員管理的專業職能部門,對自己做出的行政行為採用互相否定方式進行答辯,着實不能理解。“對車輛性質的認定標準不能統一尺度且如此反覆,只能説明其執法的隨意和粗放,其表現出的是在執法中的不認真、不規範,對此本院深表擔憂。”

最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定嶗山交警大隊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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